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税制

出版时间:2000-06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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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的同志们经一年多的努力,近期将其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以丛书的方式系统介绍近20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税收制度。这是继我部于1998年推出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之后的又一重要的研究成果,必将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产生积极的影响。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税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制建设经验和税收管理方法,在治税理论、税制建设原则方面有选择地吸纳了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有益成分,在税制结构调整、税种选择、税率设计、征管模式改革方面,广泛参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大胆引进了适应现代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税种,如增值税等,现已成为我国税制中极为重要的骨干税种。很显然,借鉴、消化、吸收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正处于体制转换的关键点;由不发达经济向较发达经济的过渡,正处于经济“起飞”时期。

内容概要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税制》内容简介: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税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制建设经验和税收管理方法,在治税理论、税制建设原则方面有选择地吸纳了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有益成分,在税制结构调整、税种选择、税率设计、征管模式改革方面,广泛参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大胆引进了适应现代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税种,如增值税等,现已成为我国税制中极为重要的骨干税种。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荷兰税收制度第1章 荷兰概况1.1 荷兰自然状况1.2 荷兰社会与经济状况1.2.1 荷兰的历史概况1.2.2 荷兰的文化状况1.2.3 荷兰的经济状况1.3 荷兰的政治状况1.3.1 荷兰的政治结构1.3.2 荷兰的政党与选举制度1.3.3 荷兰的立法和司法制度1.3.4 荷兰的外交政策第2章 荷兰税收制度概况2.1 政府与税收2.1.1 中央政府与税收2.1.2 地方政府与税收2.2 荷兰税制结构2.2.1 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2.2.2 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收2.2.3 对财产、特定目的和行为征收的税收2.2.4 其他税收2.3 税收征管机关2.3.1 荷兰的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2.3.2 荷兰税务管理与征收第3章 所得课税3.1 公司所得税3.1.1 纳税人3.1.2 税基和税率3.1.3 参股免税3.1.4 财务统一体——以税收为目的的联合3.1.5 企业兼并3.1.6 投资机构3.1.7 税收管理3.2 个人所得税3.2.I纳税人3.2.2 税基3.2.3 职工储备金和利润分享方案3.2.4 对外国雇员适用的35%规则3.2.5 所得税的申报与税额核定第4章 商品课税4.1 增值税4.1.4 纳税人4.1.2 税基4.1.3 免税规定4.1.4 对小企业(个人)和农业部门的特殊规定4.1.5 税率4.1.6 欧洲统一市场下的新增值税制4.1.7 税款申报与确定4.2 消费税4.2.1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4.2.2 欧盟内部消费税的协调4.3 关税4.3.1 纳税人4.3.2 税基4.3.3 税率4.3.4 关税征管程序第5章 财产课税5.1 财富税5.1.1 纳税人5.1.2 税基5.1.3 税率5.1.4 一些特殊的折扣5.1.5 纳税申报和税额核定5.2 遗产与赠与税5.2.1 概况5.2.2 估价5.2.3 豁免5.2.4 税率第6章 其他课税6.1 燃料税6.1.1 纳税人6.1.2 税率6.1.3 免税6.2 抽取地下水税6.2.1 纳税人6.2.2 税率6.2.3 免税6.3 垃圾税6.3.1 纳税人6.3.2 税率6.4 节约能源税6.4.1 纳税人6.4.2 税率6.4.3 免税6.5 铀税6.5.1 纳税人6.5.2 税率第7章 国际税收7.1 防范避税和偷税措施7.1.1 纳税人的资料规定7.1.2 举证责任7.1.3 由税务机关进行的审计7.1.4 移居国外和转移居所7.1.5 错报收入7.1.6 滥用外国税收抵免及滥用免税期第二篇 比利时税收制度第三篇 卢森堡税收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这种以税收为目的的财务联合,只会发生在一家母公司与其独资子公司(一般实践中持有99%的股份),且这些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必须是在荷兰设立。另一个条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有着同样的财务年度,而且缴纳同样的税种。财务统一的申请必须以所有所涉公司的名义提交给审查员,而且必须要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条件,这些条件涉及了大量的有关联合的技术性因素。财务统一可以根据申请停止,如果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财务统一就自动停止。3.1.5 企业兼并企业有三种兼并方式:股票兼并、法定兼并和经营兼并。在股票兼并中,一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转移到另一公司,因为适用参股免税,这一般不会对公司税产生影响。在法定兼并中,一个或更多法律实体的资本被转移到另一法律实体,发生转移的法律实体则不再存在。在把欧洲兼并指令写进荷兰税收法规时,公司税法中包含了一项条款,允许给予法定兼并某些税收优惠,这一条款不会影响公司税。在企业兼并中,一家企业接管另一家企业的业务(或者该企业业务的一个独立部分),将两家企业的经营合并为持久的财务经济整体,如果一家企业的出售是兼并的一部分,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所得到的利润可免税。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免征公司税:转让作为兼并的一部分发生;转让所获为另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以其他公司发行股票为条件过户;转让所获股票在3年内未出售;对转让所获利润的征税有保证,为此,在由公司接替经营时.转让经营必须包括在账面价值中;任何公司都不能有任何税前扣除损失;两公司的应税利润都以同样方式来决定。

后记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税制)是财政部中的一册。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是西欧的三个小国,三国在历史、地理和文化方面具有很多共性。在近年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三国在经济方面的往来更是水乳交融,但在税收制度方面却各有独特之处,因此,本书集三国的税收制度于一册,分篇介绍,既能反映出这三个西欧小国税收制度的总体面貌,又能体现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本书所采用资料绝大部分为1999年这三个国家的最新资料。按照本丛书编写要求,在写作过程中,忠实于原材料,编写者未加任何比较和评论,因而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这三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原貌。本书的编写任务由厦门大学邓力平教授受财政部委托承担,厦门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叶宝珠副研究员、博士生郑榕同志协助完成。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篇“荷兰税收制度”的初稿由郑榕完成;第二篇“比利时税收制度”和第三篇“卢森堡税收制度”的初稿由叶宝珠完成。全书由邓力平教授负责组织和总纂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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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税制》:外国税收制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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