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

出版时间:2007-3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张峰,连春亮 著  页数:599  字数:522000  

内容概要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的“三化”之一,它的提出促进了我国行刑工作的发展、文明和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笔者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之后,以“行刑社会化研究”为题,于2005年申报了河南省软科学普通科技攻关项目,并得以立项。随着课题研究的深入,笔者对于行刑社会化的提法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就行刑社会化的本质意义而言,是要动用社会资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矫治之中,体现的不仅是文明、进步和科学,更重要的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公众对于罪犯的关注和尊重。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行刑即刑罚执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行刑的主体,不仅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在程序上必须有法律的认可或授权。也就是说,未经法律认可或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团体、政党行使行刑权都是非法的。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看,行刑社会化,试图使行刑权具有社会性,即社会公众或社会相关团体或部门,拥有这一权力。这显然是既不切实际,更不适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行刑社会化,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刑的法定化,即只有拥有行刑权的法定部门才能行使行刑权。亦即只有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才能对罪犯执行刑罚;二是罪犯矫治的社会化。也就是说,在行刑过程中,为了塑造罪犯健全的现代人格,为了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性,为了使罪犯回归社会,对罪犯的矫治工作,提倡社会资源的广泛参与性。所以在本研究课题成型时,将行刑社会化的应有之义表述为“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    本书是河南省软科学普通攻关项目,作者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分别是导论、狱内摸式论、狱外模式论和改革与价值论,对行刑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张峰,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任教;199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刑法专业研究生班。
先后出版的专著有《犯罪心理学教程》(合著)、《人文关怀下的罪犯心理矫治》(合著);主编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刑社会化概述  一、社会化、再社会化与行刑社会化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    (二)行刑和行刑社会化    (三)关于行刑社会化内涵的分析  二、行刑社会化的人性化基础    (一)人性化与刑罚的人性化    (二)刑罚正义与刑罚人性化    (三)刑罚人性化对刑罚理念的钳制  三、行刑社会化的原则    (一)关于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关于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关于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关于改革创新的原则    (五)关于矫正为本的原则    (六)继承与吸收原则    (七)矫正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八)狱内执行与狱外执行并重的原则    (九)价值无涉原则  四、行刑社会化的意义    (一)行刑社会化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二)行刑社会化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    (三)行刑社会化是国际行刑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行刑社会化的动力基础.  一、刑罚的发展趋势    (一)非刑化    (二)轻缓化.    (三)自由刑的纯化    (四)非监禁化  二、行刑的发展与变迁.    (一)从“报应刑”到“教育刑”    (二)从“教育刑”到“综合刑”  三、行刑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行刑个别化    (二)行刑合理化    (三)行刑人道化    (四)行刑法治化    (五)行刑专业化    (六)行刑社会化  四、行刑社会化的刑事理论基础    (一)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演变过程    (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五、行刑社会化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一)经典的条件作用原理    (二)操作条件作用原理    (三)模仿学习原理    (四)行为矫正的基本原理    (五)精神分析理论  六、行刑社会化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一)标签理论    (二)社会互动理论    (三)社会学习理论……第三章 国外行刑社会化的现状第四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制度构建第五章 罪儿心理健康教育与社会化第六章 罪儿心理矫治与社会化第七章 我国社区矫正的若干问题第八章 我国社区矫正模式构建第九章 社区矫正制度第十章 出狱保护制度第十一章 我国未成年犯处遇制度第十二章 行刑社会化与监狱体制改革第十三章 监狱体制改革的模式构建第十四章 行刑社会化的价值分析

章节摘录

  (三)刑罚人性化对刑罚理念的钳制  人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用来规范和调整人类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越来越多,刑罚的方式方法也不断改进,但是犯罪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这种状况,从刑罚学的角度来说,需要重新建构人类的刑罚理念和刑罚的体系。在刑罚的价值取向上,要改变刑罚工具观,坚持公平、正义,力戒为求得预防犯罪而唯恐用刑不及的做法。  对于刑罚的价值选择,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轻刑化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具有重刑主义倾向,故完善刑事立法应当使刑罚趋于缓和。第二种“重刑化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严刑重罚虽然未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长,但决不意味着它的失败。在当前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下,立法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从严惩办的政策;刑法的宽严程度以及刑法关于重刑和死刑的规定,大体应保持目前的水平。第三种“适度化说”。即主张在刑罚的设定上,既要反对重刑化说,又要反对轻刑化说,认为法定刑应该基于罪与刑的等价关系,以适度与协调为原则,使罪刑之间建立一种相当的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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