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刘国福  页数:589  

内容概要

  《移民法》以我国出入境及移民管理法律为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移民法立法实践,阐述和介绍了移民法学科的基础理论、主要制度和基本资料,力求注意到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以适应移民法学发展的需要。  《移民法》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主要供法学专业、边防管理专业和人口学专业本科生教学使用,亦可供研究生、法律实务人员及有关学者研究移民法使用。  2009年1月出版的《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可以作为与《移民法》配套的教学参考用书.即将出版的《移民法专论》将对《移民法》未有效涉及的移民法问题进行专门论述。

作者简介

刘国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洪堡学者,悉尼科技大学博士,北京国际法学会国际移民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中国国际移民引言第一节 中国国际移民的主要问题第二节 中国国际移民的背景第三节 移入第四节 移出第五节 结论第三章 移民法基础理论引言第一节 移民法调整对象第二节 移民法与出入境管理法第三节 移民法的功能第四节 移民法的法律渊源第五节 结论第四章 移民法的历史发展、现状和趋势引言第一节 20世纪以前移民法简史第二节 21世纪以来国际移民和世界各国移民法的发展及其特点第三节 中国移民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中国移民法的现状第五节 中国移民法的发展前瞻第六节 中国与移民法第五章 美国移民法引言第一节 美国移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中国人近年来入境美国情况第三节 美国签证法的基本内容第四节 美国签证法的主要制度第五节 美国难民法第六节 美国移民行政管理第七节 美国移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八节 结论第六章 澳大利亚移民法引言第一节 澳大利亚移民法律体系和渊源第二节 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部第三节 澳大利亚移民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澳大利亚签证的定义、分类、申请、审理和效力第五节 吊销签证第六节 签证支持制度第七节 技术(经济)类移民第八节 边境管理第九节 签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法律救济第十节 结论第七章 国籍法律制度引言第一节 国籍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美国国籍法第三节 澳大利亚国籍法第四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法改革第五节 国籍在管理跨国流动人员中的运用和发展第六节 中国国籍法评述第七节 结论第八章 护照法律制度引言第一节 护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世界部分国家护照法第三节 中国护照法的体系和内容第四节 中国护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第五节 结论第九章 签证法律制度引言第一节 签证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中国签证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中国签证法律制度评述第四节 中国口岸签证制度第五节 中国永久居留签证制度第六节 结论第十章 海外中国公民权益法律保护引言第一节 保护中国公民境外权益的国内法依据和民族国家理论基础第二节 用尽当地救济第三节 领事保护第四节 外交保护第五节 国际人权保护第六节 反思与新思路:华侨国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第七节 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第八节 结论第十一章 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制度引言第一节 出入境边防检查制度基础理论第二节 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考察第四节 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法的历史沿革和最新发展第五节 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法的体系和内容第六节 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第七节 结论第十二章 移民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引言第一节 移民管理的事权归属与运行模式第二节 移民行政组织的构造第三节 中国移民行政组织体系改革与法制化第四节 结论第十三章 移民处罚和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救济引言第一节 移民处罚和出入境权及相关权利救济的概念、特征、方式和地位第二节 移民处罚和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救济的基础第三节 世界各国移民处罚和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救济体系及其立法考察以及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的国际救济第四节 中国移民处罚和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的救济第五节 结论附录一 外国人管理案例选编附录二 加拿大移民顾问法律制度附录三 澳大利亚移民代理法律制度附录四 新西兰移民顾问法律制度中文参考书目英文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插图:二、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的国际救济  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的国际救济是指国际法中所确认的对移民权益受到侵害时所能获得的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所确认的救济原则既有涉及到国内救济的规定,同时也有直接的国际救济方式。国际法中规定国内救济,只要该国接受该国际法的约束,这些规定实际上成为了一个国家的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带有了国际救济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出入境权及移民相关权利的国际救济本身应该包括国际法中所确认的国内法的救济原则。(一)国际法中所确认的国内救济原则1.有效救济原则有关出入境权的国际条约都比较明确地宣示了这一原则,即当公民的出入境权受到侵害时,应该得到有效的救济。比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担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的资格行事的人所为。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其管辖范围内,人人均能经由国内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违反本公约侵害其他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与救济”。2.司法救济原则  在救济的渠道上,国际法确认的原则基本上是司法救济的原则。相对而言,司法救济比起其他的行政救济应该更能够保证救济的公正和公平,权利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就更加大一些。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救济”。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要求此种救济的人能由合法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救济时,能辅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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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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