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立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作者:王天星  页数:223  字数: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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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旅游立法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社会关注《旅游法》,是因为人们希望通过立法可以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规范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关系,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在《旅游法立法研究》中,作者王天星以确立和保障公民旅游权的实现为主线,从服务立法的角度,分别对公民旅游权、旅游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旅行社制度、导游制度、旅游景区制度、旅游住宿业制度、旅游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鉴于本书作者全程参与了《旅游法》的起草工作,在对《旅游法》相关制度分析的同时,深入揭示了制度确立的缘由与过程,对深入理解《旅游法》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旅游法立法研究》适合旅游法研究人员、旅游执法机构的工作者、旅游经营单位的法务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阅读与参考。

作者简介

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近年来在《法学杂志》、《人民司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编有《西方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汇编》等文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旅游权
第一节 旅游权概述
第二节 旅游权的内容
第三节 旅游权的实施
第四节 《旅游法》确立旅游权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一节 旅游促进概述
第二节 现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及其不足
第三节 国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制度及其借鉴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
第五节 完善中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立法对策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第二节 旅游公共服务立法的现状及评析
第三节 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立法的对策
第四章 旅游规划
第一节 旅游规划概述
第二节 旅游行政规划的立法现状及评述
第三节 完善旅游行政规划的对策
第五章 旅行社制度
第一节 香港旅行代理商市场监管制度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旅行社的监管制度
第三节 国外旅行社立法的特点及其借鉴
第四节 现行旅行社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对策
第六章 导游制度
第一节 国外导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导游制度
第三节 现行导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第七章 旅游景区
第一节 现行旅游景区立法
第二节 现行旅游景区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旅游景区立法的完善
第八章 旅游住宿业
第一节 旅游住宿业规范的现状及问题
第二节 现行旅馆业立法不足
第三节 完善旅游住宿业的立法对策
第九章 旅游法律责任
第一节 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旅游者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旅游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七)规划的实际效力 规划的实际效力是指旅游发展规划对政府、政府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等主体的约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根据法理,实现上述效力应通过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其最后保障应为法律责任。从各地旅游条例对规划法律效力的规定来看,条例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其他法定规划,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古村落、宗教场所保护等规划相协调;要求编制其他有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条例一般仅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效力作出倡导性、宣示性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项目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但对如何保障旅游项目遵守旅游发展规划,却仅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违反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除个别地方外,大多数地方的旅游条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旅游规划法律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点)的管理机构未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旅游景区(点)规划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旅游行政规划现状评述 从上述对各地旅游条例对旅游规划的分析来看,旅游规划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旅游规划的类型、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编制依据、规划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从“大旅游”的角度来看,旅游规划的地方立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旅游规划的体系不完整 旅游规划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许多子项。现行地方旅游条例基于地方立法主体的权限,未对全国旅游规划的体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地方旅游条例的制定者也未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对地方旅游规划体系进行清晰的界定。与公路规划体系、港口规划体系、防洪规划体系等规划相比,旅游规划的体系还不够完整、清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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