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通用重要法律简释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政府法制通用重要法制简释》编写组 编  页数:558  

内容概要

  《政府法制通用重要法律简释》运用《教程》、《案例分析》讲述的政府法制理论和知识对政府法制通用重要的《宪法》、《立法法》、《刑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10部法律给以简明、扼要的解释,帮助政府官员和一般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律理论理解法律条文,解剖法律规范结构,有效提高其“看法条,知法条,用法条”的依法行政的实务能力。  “法律制定之后,在某种意义上,公务员就是决定因素”。通往法治,十年建成法治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务员的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能否提高到一个相当的水准。我们倾其所能力争打造一套政府法制综合性的“精品”教科书。

书籍目录

通往法治之路(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简释附录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12月28日修正)》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简释附录二 一般行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公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公布)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12月14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通过)附录三 特别行政法 一、国资 财政 税务 二、审计 统计 价格 三、海关 公安 司法行政 四、工商管理 质量监督 五、城乡建设 房地产 环境资源 六、教育 科学 文化 体育 卫生 计生 七、商务 烟草 盐业 八、能源 交通 信息 九、金融 十、农业 林业 渔业 十一、社会法类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公民、平等权及人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本意是市民。当代世界多数国家使用公民这个称谓,日本、瑞士等国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而使.用国民这一称谓。在我国建国初期《共同纲领》中也曾有过国民的提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现行的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规定。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有的国家是采用血统主义,有的国家是采用出生地主义,也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混合。现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混合主义原则来解决国籍取得的问题。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的国籍。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平等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财产权的受制约性,规定了劳动权、生存权等社会基本权,以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之后,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人权具有三方面的涵义: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其次,就人权的实质而言,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关于人权,我国宪法以前一直没有使用这个概念。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宪法第33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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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通用重要法制简释》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级教材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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