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克劳思・罗科信  页数:693  译者:吴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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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原文版是德国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文献中,使用率最高的著作,其体系架构详实,理论实务兼而有之。其之引起译者翻译的动机乃是。当年译者当留学生时,初抵德国极想尽速进入写论文的状态,却苦于语文能力不够,上课、看资料只能囫囵吞枣。  本书与作者在同一出版社的系列所发表的另一著作“刑事诉讼法”(第14版)之间的关系,这二本书在内容数据上所遵循之目标不同,结构及叙述方式上亦迥然有别,二者可以独立个别地作为研读参考之用。不过该PdW-Band系列之刑事诉讼法对本书而言,有莫大的补充作用,此乃就重要判例的事实及理由做详尽的剖析。这是本书在做系统性的论述时无法兼顾的。为了方便对这些数据有兴趣的读者查阅,本书特将收列于PdW-Band系列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论及之判例在本书文献出处以斜体字型印刷。读者亦可在该书最后所列之判例索引中查得该项数据。

作者简介

  克劳思·罗科信,1931年生于汉堡。195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63年起任哥廷根大学法学教授,1971年起任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1974年起任慕尼黑大学刑事法学所长,1999年退休。罗科信教授共获得韩国Hanyang大学、意在利Urbino大学及国立米兰大学、葡萄牙里斯本Cormbra大学、Lusisada大学、西班牙马德里Complutense大学及巴塞罗那中央大学、希腊Komotini大学及雅典大学、秘根廷国立Cordoba大学的12项荣誉博士学位或荣誉教授资格。罗科信教授发表论文近200篇、专著数十部,代表著作包括《犯罪政策与刑法体系》、《刑法学基本问题》等,因其突出学术贡献,罗科信授被授予德国一级十字功勋章等多种嘉奖。  吴丽琪,女,1960年生于台湾高雄。1982年毕业于警察大学刑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即是罗科信教授。1990至1993年为中山大学、警察大学、辅仁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1994至1997年在慕尼黑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从事博士后研究。1999年通过德国翻译师资格考试,现在德国从事法学研究与翻译工作。  主要著作包括《刑事诉讼法上之证据禁止》(德文)、《不实广告》;译著包括《专利法与商法》、《德国刑事诉讼法》等。

书籍目录

总序原著者序第24版序文(德文版)译者序简体字版译序缩写索引绪论第1章 刑事诉讼法之概念及其任务第2章 刑事诉讼法对基本法之依赖性第3章 德国刑事诉讼法之根源第4章 自1945年以后之文献第5章 诉讼程序综览第一编 德国现行法壹、刑事法院组织法第6章 德国的刑事管辖范围、国际刑事管辖第7章 事物管辖及刑事法庭之构成人员第8章 土地管辖第9章 法院人员之回避与拒绝第10章 检察机关及其辅助机关贰、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第11章 概论第12章 国家追诉原则(职权侦查原则)第13章 告发原则(公诉原则,即审检分立之弹劾原则)第14章 强制追诉、强制起诉(法定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第15章 证据原则(调查原则、直接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叁、诉讼参与人之法律地位第17章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之结构第18章 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之地位第19章 辩护人及辅佐人肆、刑事诉讼之标的及要件;诉讼行为;法官之裁判第20章 诉讼标的第21章 诉讼要件第22章 概论刑事诉讼上有关诉讼行为之学说第23章 概论法官之裁判伍、资料搜集,特别是证据法第24章 证据法之基础第25章 证据法中之被告第26章 证人第27章 鉴定人第28章 实体客观的证据(证物)陆、强制措施及基本权利之侵犯第29章 基础概念第30章 羁押第31章 暂时之捸捕、人别身份之确认及拘提第32章 通辑书第33章 精神病院之观察、身体检查及为执行辨识职务所采取之措施第34章 证物之促全及电话监听第35章 搜索、检查站及临检柒、侦查程序(准备程序)及中间程序第37章 侦查程序第38章 侦查程序之终结、不起诉及起诉第39章 强制起诉程序第40章 中国程序捌、第一审之(主要)审判程序第41章 (主要)审判程序之准备第42章(主要)审判程序第43章 证据调查的范围第44章 审判程序之言词辨论及直接审理第45章 公开审判玖、判决、审判笔录及法律效力确定第46章 判决之概念及种类、判决之客体及过程第47章 判决之宣示及附加裁判第48章 判决书第50章 法律效力确定拾、法律救济(法院裁判之得撤销性)第51章 法律救济学说之一般问题第52章 第二审上诉第53章 第三审上诉第54章 抗告第55章 再审拾壹、刑罚之执行;费用;赔偿第56章 刑罚之执行及犯罪记录第57章 费用第58章 赔偿拾贰、一般诉讼程序之特殊情形第59章 简易程序第60章 缺席程序拾叁、被害人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之叁与引言第61章 自诉第62章 从属告诉第63章 其它的被害人之地位拾肆、特别诉讼程序第64章 保安处分程序第65章 追证、没收及财产扣押之诉讼程序第66章 处刑命令程序第二编 历史沿革及法律比较拾伍、历史沿革综览表: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根源第67章 在继受法之前第68章 继受法第69章 刑事法院组织法及普通的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第70章 启蒙运动及法国大革命之影响改革后的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第71章 帝国刑事诉讼法之形成及其至1945年之演变第72章 1945年以后的刑事刑事诉讼法历史及其它的改革修正拾陆、比较法第73章 重要的外国刑事诉讼法之基本思想重要法律条文索引关键词索引

章节摘录

  有关在船上及飞机上发生犯罪行为时之法院管辖权,请阅刑诉法第10条。  b)住居所之法院管辖权(刑诉法第8条):被告在起诉当时(此非审判程3序的当时)的住居所所在地之管辖法院,其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有关捏造的住居所,请阅刑诉法第11条;  c)被告被逮捕时之法院管辖权(刑诉法第9条)。此种法院管辖权之判定尤其是当在国外或国内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地无法加以调查时,有其适用性(例如在一卧车上犯强奸罪;或例如:一无国籍之人在Tubingen因偷窃脚踏车而被侦查;此时Tabingen即因为被告之逮捕地,故该所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类此之案件通常后来还会发现有数法院对同一案均有土地管辖权。对此情形,则该最先对本案展开调查的法院有优先管辖权(刑诉法第12条)。  此所谓的“展开调查”乃指准予起诉.亦即为应否开启审判程序之裁定。在展开调查之后,即不再以起诉之优先权,而以开启审判程序之优先权为决定标准。而在展开调查之前,则以起诉优先权为决定标准。  不过这里所提到的优先权原则亦有其例外:如果一案件同时得由不同审级之法院管辖时(例如区法院及地方法院),则此时即不适用此优先权原则,而是该较高审级之法院享有优先权。该较高审级之法院得以合并裁定(Ver-bindungsbeschlub)将原本尚未定案的诉讼程序移至自己的法院加以审理,并因此而终结原本审理该案的较低审级法院之诉讼程序,其无需为此再为一中止诉讼程序之裁定(判例BGttSt 36,175)。  2.次要的计有:  如果被告在刑事诉讼法适用之地区并无住居所(刑诉法第8条第2项),则以其平常居留处所之管辖法院为本案之管辖法院,如果亦无平常居留处所。则以其最后在国内住居所之管辖法院为其管辖法院。  如果刑事诉讼法适用之地区内并无管辖法院,或者其亦未为调查,则联邦最高法院需对此决定一管辖法院(刑诉法第13a条)。  此所谓无管辖法院的情形是,例如,如果某人在外国居住,而在国外犯一仍属适用德国刑法之行为时,并且其亦未能依刑诉法第9条之规定被逮捕者(参阅相关案例,即外国的战争犯罪,BGI-{NStZ 94,139)。如果有人虽在德国境内犯符合上述要件之犯罪行为,但如其行为地无法确认时,则该法院管辖权亦“无从被调查”(即无法确定地之管辖权)。  Ⅱ.以下为特别的法院管辖权:  1.在所犯为国家安全之侵害行为时;对此只有邦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此地方法院需为邦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法院组织法第120条,第74a条);有关对此类案件同有管辖权之邦高等法院之数目可经由各邦的协调加以限制之(法院组织法第120条第5项)。  2.在有关新闻媒体之犯罪行为时(Pressedelikte)(例如在杂志上泄漏国家机密):对此行为有管辖权之法院乃以刊行该杂志之地为准(刑诉法第7条第2项)。  昔曾有所谓的新闻媒体的“飞行的法院管辖权”,亦即只要刊物所到之处之法院均具管辖权(例如:某报纸的某日版),此自1902年以后即已废止(此乃经由刑诉法第7条第2项之增订而废止)。对此有一例外情形,即在以自诉方式进行诉追的侮辱案中,除了该侮辱刊物出现之地之法院有管辖权以外,在被侮辱者之住居所或居留处所在地之法院,如果该刊物也同时在此地区散布的话(即使只是一本而已),则其亦有管辖权。刑诉法第7条第2项第l段对广播及电视媒体均得类推适用(参阅判例AG WiJrzburg NStZ90,199;但仍具争议性)。

媒体关注与评论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总  序  作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亚洲,它对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影响至今尤在。仅德国1892年颁布的、至今还在为德国市场经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得到了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效仿,其示范功能可见一斑。  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土法学资源,新中国自改革开放来也逐渐重视德国法的研究与借鉴。当今的中德两国法学与法律交流合作业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首脑对话、政府合作、立法咨询、院校项目到研讨会议、翻译介绍等,精彩纷呈。中国大陆赴德研修法科的留学人员也与日俱增。据初步估算。在德学习法律的中国学生或访问学者多达千人。攻读博士学位的也不下百人。  遗憾的是,无论研究德国法的学者、在德留学生,还是对德国法感兴趣的学子都感到缺少一套新颖的、系统性的中文版教材。鉴于此,留德学生联合组成了德国法翻译与编辑队伍,准备全面地、系统地将德国法的最新教材翻译成中文,一方面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基本素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基本读物。这些教材均为最新版本,也是准备德国司法考试St—  aatsexanl)的常见参考资料。  当代德国法浩如烟海,任何法学科都有无数出版物可供选择。例如民法,除上百种不同层次的教科书(Lehrbuch)外,还有不下十种评论(Kommentar),有的评论长达数千页。而我们选择的教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教科书的作者都是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国法院的法官。由于做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国内师生也可通过这些教科书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德国法的真实面貌。  在全球化以及欧洲统一进程的双重推动下,古老的德国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可以说最近的债法改革根本地改变了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以适应欧盟指导条例(也称指令)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德国法也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其破产法改革就部分尝试了美  国模式。而最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则引进了和解制度。按照新法,法官在开庭时有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的可能,这不能不令人立即联想到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为这些教材的必要补充,我们也会陆续将一些重要的德国法律草案说明以及高价值论文译成中文并汇编出版,以让您及时了解德国法的动向。  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需借鉴一切国家的有益经验,而不必将目标局限于个别国家。我们并非唯德国法论者,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即使借鉴国外的做法也必须考虑步调与方式。世界法学是多样性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所以在处理本国法与外国法的关  系时,应当采取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态度,真正地将传统、借鉴与创新结合起来。我们也热忱欢迎有志德国法的同行,尤其是即将踏上德国征途的同学加入我们的行列。您可与本丛书的任何翻译或编辑人员联系,我们来自祖国各地,遍布德国各大城市,您肯定可以联系上。  感谢中国法学界的前辈对本丛书的关怀,正是前辈的精神在鞭策着我们,使我们有了翻译教科书的设想。也要向本丛书的德国顾问为我们推荐精炼而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以及原作者在翻译过程中给予的无限协助表示由衷的谢意。最后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社长贾京平先生  的通力合作。  祝您阅读之旅愉快。  吴越  2002年夏于法兰克福芙因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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