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资合公司法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法律出版  作者:[德]托马斯*莱塞尔  页数: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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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德国资合公司法》由德国资深教授托马斯•莱塞尔教授写就,是有关德国资合公司法的最权威论著之一。本书按照资合公司法内在法律体系的构建共分为八大部分,分别涉及资合公司法的法律基础与理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同时本书还对公司变更、康采恩、跨国公司等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书不仅介绍了德国资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论,还反映了德国在资合公司法方面的最新立法动态,最新研究成果及最新的司法判决,并具有极强的实用性。通过阅读本书,读者不仅能够对德国资合公司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整体的、理论上的了解,还可以解决如何在德国设立、经营和管理一家资合公司等实际问题。   本书是托马斯•莱塞尔教授的代表之作,并被认为是了解和研究德国资合公司法的最权威、最基本的参考书。本书的引进不仅为国人了解德国公司法打开了一个窗口,对于目前中国正在酝酿中的公司法修订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我国公司法自颁布及99年修订之后,仍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学界及经济界展开了深入而激烈的讨论。因为这些问题,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已被提上了日程。莱塞尔教授的《德国资合公司法》一书不仅涉及了我国公司法学界讨论的大部分问题,而且论及了我国公司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关注的,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国家,研究和了解德国资合公司法的规则,对于我国解决同类的法律问题,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本书也能为赴德投资的企业家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官,1992年以后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并于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担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学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学术成果颇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
高旭军,苏州大学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赴德留学,先后就读于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法学系。2001年获得德学院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同济大学中德学院西门子和蒂森·克虏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私法基金教席教授,兼任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共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概论     1.资合公司法的概念    2.历史发展    3.基本结构    4.资合公司和企业    5.资合公司作为企业的经济意义    6.企业法    7.外国公司法和欧洲公司法第二编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设立    8.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9.股份    10.股份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股东的保护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章 股东的法律地位    12.股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概述    14.董事会    15.监事会    16.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    17.自有资本与借贷资本    18.账目公布和利润的使用    19.资本的维持    20.增资    21.减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    22. 解散和终止第三编  股份两合公司   第四编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    2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    25.作为贸易公司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章  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第五编  资本两合公司 第六编  变更法 第七编  康采恩法 第八编  国际公司法   附录

章节摘录

  联邦宪法法院虽然肯定了《股份法》第179a条符合宪法并且承认了转让解散。但宪法法院就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宪法》第1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障要求“小股东……在经济上得到‘全额’补偿”。因而必须“保证,一个被强制退出公司的股东得到与其持有股份价值相当的补偿。”法院应该采取怎样的监督方式,宪法法院并没有明确表态。相反,宪法法院一开始引用了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即应该类推适用确认程序的规则,并就此解释说,“不一定确定绝对不能适用《股份法》第306条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从宪法上看并没有必要采取类推适用《股份法》第306条的方法”。“法院监督应该(可以)……在撤销诉讼的范围内进行。如果法院觉得出于股份法上的原因不能对大股东支付的买价进行价值审查,应该通过撤销诉讼禁止‘转让解散’,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应该予以保护的小股东的所有权利益就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  在没有确认民事法院做法的情况下,宪法法院的决定指明了两种能够保证实现宪法对小股东保护的方法。只要没有确认可以类推适用有关确认程序的规定,民事法院以后在针对解散决议的撤销诉讼范围内,就不能忽视对约定的买价是否等值进行审查。但是,正如宪法法院所正确认识的,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排除《股份法》第304条、第305条和确认程序的类比适用。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有可能排除审查收购价格的撤销之诉,并将类比适用《变更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的规定局限于确认程序上。  3.分立的可能性  分立可以通过转让财产给其他现存的权利主体(受让分立)或通过转让财产给新设立的权利主体(新设分立)来实现。两种选择不仅适用于解散分立和部分分立,而且适用于子公司式的分立。如果多个企业应该受让财产,两种分立方法也可以结合使用(《变更法》第123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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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目前国内唯一的德国公司法方面的权威资料
  •   德国公司这么厚,远远超过想象:)
  •   好书认真读增长智慧,提升才干!
  •   不错的 老师指定要买
  •   的确是国内少见的资合公司法的书,可惜翻译的人大多心态浮躁,不过当是一个挣钱营生的“项目”而已,整书本来就是分给不同的人去翻译,所以也就是货真价实的拼凑之作。唯一让Raiser欣慰的可能是,的确他的学生高某翻得相对是最好的。

    买这书只能算是那些急需了解德国资和公司法的人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吧。
  •   内容还没看,看着挺有用,但是感觉是旧书,折痕很明显。
  •   越来越觉得亚马逊买书不靠谱了,买回来一个月,一直没时间看,今天翻开,发现书的边封胶太薄,竟然从中间断了,真心觉得影响阅读心情!!!着实想换货,不知道能否来得及。
  •   书本质量挺好,价值含量大
  •   封皮有点污渍,湿纸巾都擦不了100减20活动时买的,就不退了出货量这么大,不小心弄脏了,能够理解但还是希望能进一步改进工作
  •   感觉还不错,不愧是大家手笔,虽然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不尽一样,但作为典型的大陆国家,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还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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