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第5卷)

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杰 编  页数:402  字数: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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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经济法论丛》第5卷收录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论述了币场监管法的价值并从监管经济学、经;齐法学两方面匐述了币场监管法的珲论基础,认为币场监管法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独立部分。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认为中国公司的奇特内部控制及其所导致的公司信誉危机。是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特殊性所在,这决定了中国公司法改革的特殊思路。即:在公司法提供的产权保护框架内。资本监管应当被看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途径或制度安排。    “反垄断法的国际统一前景”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出发,介绍了反垄断领域的拿球性合作以及WT0统一竞争政策的前景,论述了国际统一竞争政策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我们的对策是“目标认可,内外适应.积极研究”。    “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评述了我国近几年已出台的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有关资本市场的立法.并对下一步需要研究的有关资本市场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圜金融业监管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一文探讨了我国金融业目前亟需解决的三大法律问题。即:金融业监管模式的法治化.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贷款的法律问题,以及银行改革与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障碍问题。

书籍目录

经济法基础理论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  新公司法确立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探讨  关于“郑百文重组”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论股权出资  论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构建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国际统一前景  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金融法律制度  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  中国金融业监管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  证券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计监管及其制衡机制探讨

章节摘录

书摘第103-106四、董事表决权排除的效力问题    易言之,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权被排除之后,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即能生效,并对公司产生拘束力?作为一项原则,董事会决议要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从程序上看,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权之后,其他董事以全员赞成或多数赞成的方式通过了该决议;二是从内容上看,该决议无害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董事表决权排除并不必然发生对公司的拘束力。相反,若董事会决议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如利害关系董事对其他董事的游说和行贿等),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则构成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事由。    1988年前的《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l条规定,如果下述条件之一能获满足,则利益冲突交易并不仅仅由于利益冲突而成为可撤销行为:(1)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在接受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且无利害关系董事之参与;(2)股东大会根据第8.31条第4项(排除利害关系董事拥有之股份或表决权被此种董事控制的股份)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3)该交易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可见,该条明确将排除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作为该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但是,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者股东批准的目的,并不仅在于批准不符合"公平性"标准的交易行为;而且在于绕开"公平性"标准,另行开辟确认利益冲突交易的可执行性(enferceability)的法律通道。因此,如果法院需要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调查,上述立法思路无疑可以派上用场,节省不必要的法院调查时间。但是,1988年前的《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1条规定及持有类似态度的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并没有说,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消毒程序"不能自动、确定地把所有利益冲突交易变为有效。例如,该条第1项第l目或者第1项第2目并不把涉及浪费公司资产、诈欺或越权行为的交易变为有效行为,尽管对利害冲突交易提出异议的股东对浪费或者欺诈承担举证责任。     取代《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1条第6节(Subchapter F),则进一步增强了"安全港"的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根据该节第8.6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并不变为无效:(1)董事会根据第8.62条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2)股东大会根据第8.63条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3)能够证明该交易在交易实施之时对公司来说属于公平。根据该节第8.62条第1项之规定,董事会批准或者追认利益冲突交易的决议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具有第8.62条第l项规定的效力:(1)该交易在经过披露后或者遵守了本条第2项后,获得了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委员会中多名合格董事(不得少于两个)的批准,其中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么必须是合格董事,要么是由董事会中的多数合格董事表决任命的人员担任。但该条的官方评论也指出,"在适用第8.62条时应当综合考虑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凡是违反第8.30条第1项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当然不发生第8.62条规定的效力"。    如果董事会根据第8.3l条第6节批准了不涉及欺诈或者资产浪费的利益冲突交易,即使有股东主张该交易有失公平、偏袒利害关系董事,法院也不对交易的公平性进行全面调查。如果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是合格董事,而且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表决程序遵守了经营判断规则,那么,被批准的利益冲突交易对于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法院无权对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决议自身、或者做出决议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但依学者之解释,董事表决权被排除后的董事会的批准或承认并不必然使该交易有效。③而且即使某利益冲突交易获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批准,且不涉及此三种情形,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有人对此交易的效力起诉时,法院仍有权对该交易的公正性进行审查。著名的Fliegler诉L肌ren一案即其适例。①    为使我国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富有弹力与实效、防止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与不排除一个样,我国公司法中可规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申言之,若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被排除,公司仍就决议内容的公正性提起诉讼,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但若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未被排除,公司就此提起诉讼,该等利害关系董事应对决议内容的公正性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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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录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反垄断的国际统一前景、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中国金融业监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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