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

出版时间:2006-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路译  页数:176  字数:174000  译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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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这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规,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外,该法还要求,发行人提交注册申报材料后,应等待20天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时间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尽到勤勉谨慎之责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及资本形成。除了所规定的一些例外之外,该法要求向公众发行的所有证券一般都要予以注册。该法的核心是避开州法要求的对待发行证券实质性条件的审查,选择了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背后的理论是:如果市场出售的证券将所有相关情况都予以充分、公正的公开,投资者就是受到了充分的保护,因为充分公开为投资者提供了评估其投资价值的充分机会,使其能自我保护。联邦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投资者有对适宜的投资进行评估的能力,不需要一些观察家所想象的政府对证券销售进行耗钱费时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证券法》没有授权对发行证券的实质作出判断,任何机关均无权来依据证券法引导资本流向最需要的产业。  注册制得以体现到《证券法》并逐步在美国确立,首先应归功于罗斯福总统所信奉的证券监管哲学——信息公开。公开原则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而且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证券法》对由于违反该法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了许多私法救济,还制定了普通的发欺诈条款,禁止证券要约或出售过程中的重大遗漏和错误陈述。依据《证券法》,注册和公开披露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对分销,且投资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证券购买者,而不包括证券出售人。    适合广大立法、研究、实务工作者外,对广大英语研究者和法律、金融英语爱好者、专业翻译人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张路,1968年生,河南人,国际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国际民商事法、国际金融法、公司法和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其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发表、出版过相关学术论文和专著。

书籍目录

第1条 简称 第2条 定义;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及资本形成的考虑 第2A条 互换协议 第3条 本法中证券的类别 第4条 豁免交易 第5条 关于州际商务及邮寄的禁止性规定 第6条 证券注册和注册说明书的签署 第7条 注册说明书中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8条 注册说明书及其修改之生效 第8A条 制止程序 第9条 法院对命令的审查 第10条 招股书中要求的信息 第11条  因虚假注册说明书引起的民事责任 第12条 与招股书和通讯有关的民事责任 第13条 诉讼时效 第14条 相反规定无效 第15条 控制人的责任 第16条 附加救济;救济限制 第17条 欺诈性州际交易 第18条 豁免州法的证券发售 第19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特别权力 第20条 对违法行为的禁制令和追究 第21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听证会 第22条 对犯罪和诉讼的管辖权 第23条 非法陈述 第24条 处罚 第25条 其它政府机构对证券的管辖权 第26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第27条 私人证券诉讼 第27A条 前瞻性说明安全港的适用 第28条 一般豁免权 附录A 非由外国政府或其行政区发行的证券的注册要求 附录B 由外国政府或其行政区发行的证券的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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