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指南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仲芳 主编  页数:213  

内容概要

本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工作指导用书。针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提起公诉和自侦自查,在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务方面全面研究、反映司法改革、司法建设、司法发展的动态与成果,追击并剖析刑事司法领域的最新问题。全书内容包括刑法适用、司法实务、证据运用、疑案剖析四个栏目,收录了相关的文章及论文。这些文章及论文以全新的视角及独到的观点论述了上述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及独立性,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必备的参考工具书。

书籍目录

[刑法适用]  突发公共事件刑法适用原则研究  死缓减刑制度若干问题探究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试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规范毒品案件死刑量刑标准探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司法实务]  关于公诉集体办案模式的探讨  试论我国起诉变更制度的完善    ——兼论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的关系  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的策略与技巧[证据运用]  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规则及其对我国司法的借鉴意义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疑案剖析]  强奸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疑难问题研究——以两起无罪案件的成功抗诉为切入点  采取“低价购房”形式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析裴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公司成立后自有资金超过虚报注册资本额行为的定性问题——析杨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关于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析黄立娟、张凤法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

章节摘录

  (2)从附加刑和主刑的关系看,适用主刑和适用附加刑所依据的客观对象即犯罪行为及其行为人是同一的,如果仅仅允许对主刑减刑,而不允许对附加的资格刑减刑,这就造成主刑与附加的资格刑之间的极大的不平衡,使资格刑成为剩余的刑罚。并且较重的主刑都能减轻,举重以明轻,却对较轻的附加刑不能适用减刑,从法理上讲是说不通的。并且当判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当主刑减刑时,附加刑实质上也伴随出现了减刑。更为典型的是判处管制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此种情形下,如果依法对管制予以减刑,而对期限相等的剥夺政治权利却不予减刑,就使本来期限相等的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同,这显然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3)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适用减刑,同样具有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预防犯罪的功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着共同的迫切期望,那就是缩短刑期,因此,用减刑制度同样可以对其起到引导和鼓励作用。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为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必然的结论,但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区别于一般减刑的特殊减刑。并且,我国只有主刑减刑时,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规定,并没有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情形下的减刑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目前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尚不能适用减刑。但从立法完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作出减刑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缺少减刑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程序等具体规定,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尚待有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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