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业务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财协会律研究委员会 编著  页数:250  字数: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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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负责编写,共由六个部分组成,即参考指引篇、财税争议篇、风险控制篇、财税筹划篇、理论探索篇、律师与税收篇。 “参考指引篇”收录了两份参考、一份指引。“财税争议篇”收录了大量对涉税案件分析解剖的文章,其中不乏上海律师和部分法官亲身经历的案子。“风险控制篇”收录了非诉讼环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报告中所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对国家政策法律的研判,提示企业在将来经营中可能碰到的潜在风险及预先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财税筹划篇”收录了律师增值法律服务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抛砖引玉的方式,揭示法律方案的变化对账务处理、税负结果的影响,揭示会计语言主导下的经济行为深层的法律属性。“理论探索篇”主要从宏观和前瞻性的角度出发,介绍国外先进的税收立法理念,对我国现有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表达了上海财税律师对中国税收司法化、法治化的追求,反映了财税律师期待在和谐社会下更多地参与国家税收司法改革的心声。“律师与税收篇”重在关注律师生存的切身问题,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无法回避税负的影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参考指引篇 律师行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程序参考 律师行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题参考 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第二部分 财税争议篇 试论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史俊明 洪维争) 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 菅峰) 在涉税案件中如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确认收入(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阂长征) 民事法律关系与税收法律关系交叉影响案例评析(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 菅峰) 人世被诉第一案——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的反思(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龙英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特征辨析(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卢国阳) 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思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荣红梅) 外国公司能否成为偷逃关税的犯罪主体——偷逃关税389万元为何能判缓刑(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 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与征税案的分析与建议(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龙英锋)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篇 试论预约定价税制应遵循的原则(上海泽衡律师事务所 肖波) 外资股权转让涉税法律冲突评判(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卢国阳)  外资转内资涉税案例评析(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 张杰鸿) 债权债务重组中的几个税收法律问题(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循环开票小心触“雷”(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卢国阳)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杨春艳)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刘福元)  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刍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朱慧 陈慧颖)  买房抵税的误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陈应春)第四部分 财税筹划篇 聚焦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陆易) 新税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宋海佳 杨薇) 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刘福元)  融资环节税务处理方略(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税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刘福元) 企业产权转让税务筹划(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宋海佳) 房地产租赁经营韵税收筹划案例评析(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巧设分支机构转换经营模式(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卢国阳)  海外税务筹划案例评析[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彭莎)第五部分 理论探索篇 等待回归法律大家庭的中国税法(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严锡忠) 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立法完善——以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为例(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饶国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完善(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卢国阳) 遗产税和遗产税法研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税收法治和谐中国(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 魏琦) 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本土化语境下的中国税收司法改革(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王桦 宇)第六部分 律师与税收篇 上海律师业发展与律师税收制度改革分析(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朱洪超)  律师业税制冲突研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税务律师与企业纳税理念的转换(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税务代理行业管制理论及我国实践之思考(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俞敏)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参考指引篇律师行业年所得12力兀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程序参考上海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律师纳税人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尽管律师事务所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投资者律师个人所得税已汇算消缴,但该汇算清缴仅限于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不包括投资者律师各项所得,其不能替代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律师纳税人应依法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已经律师事务所汇算清缴,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申报义务的判定标准与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自行申报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年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用于确定是否发生自行申报义务。“应纳税所得额”用于确定缴税计算依据并以此确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申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年所得”的计算标准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判断自行申报义务是否发生,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缴纳税款应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目的不一致,导致计算口径也不一致。例如,在判断“年所得12万元以上”时,针对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l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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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律师业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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