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郭锋 等著  页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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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诞生于中国致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伟大的变革时代。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法学院正在向着成为我国财经立法、司法和教育的思想库,财经法学的重要国际交流平台,财经法律复合型应用性高级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的目标迈进。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中,活跃着一批学历高而又富有朝气的年轻学者,他们关注国计民生,参与国家法制建设,醉心于法学研究;他们热爱三尺讲台,关心学生的成长;他们具有国际化视野,重视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与法律文化。以这批教师为主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广大教师在平时的教学耕耘与学术研究中收获了累累硕果。以此为基础,我们决定编辑出版“中财法学文库”系列丛书。

内容概要

本书在立法未对证券投资基金予以定义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提出应赋予投资基金法律主体地位,从而从主体角度把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组织”;提炼出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自身独有的法律原则。本书针对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我国必须制定公司型基金专项立法;参照世界各国和地区私募基金的立法,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规则;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体制以及监管的实施进行了初步设计,并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与其他证券监管的关系。

作者简介

郭锋,男,1962年6月生,籍贯四川,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证券法律评论》主编。从1983年开始从事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的理论研究,是国内中青年学者中该领域理论研究的主要开拓者。著有《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专著、教材、辞典20余部。在《中国法学》等数十家报刊发表论文、文章100余篇。主持、参加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保监会等10余项国家级、省部级社会科学课题的研究。先后参加《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的起草、修改工作。协助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等部门起草、修订了多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一、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二、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三、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一、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二、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    投资基金的比较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必要性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立法概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立法体例    二、英、美、日的基金业立法发展概况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的探讨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性质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性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利益原则    二、基金资产独立原则    三、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    四、有限责任原则    五、基金内部互相制约原则    六、基金管理的连续性原则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理基础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四、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投资主体    五、基金发起人能否成为基金当事人    六、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结构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第六章  基金托管人第七章  基金的发售、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八章  基金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章  私募基金第十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第十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证券投资基金传人美国,并得到极大的普及和发展,在美国的金融业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20世纪60年代,受欧美各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启发,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新加坡、香港、我国台湾地区等相继创立了为数众多的证券投资基金。如今,基金已发展成为一个宏大的产业。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投资公司”。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节(a)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从事下列业务的发行人:(1)主要从事或准备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证券买卖业务的发行人;(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面额凭证的业务,或已经经营这种业务并拥有已售出这种凭证;(3)从事或拟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或持有证券或进行证券交易并且拥有和拟购买价值超过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的投资证券(不包括现金和政府证券)。依该定义,美国投资公司具有从事投资和再投资业务,且投资的主要对象为有价证券等特点。  英国称证券投资基金为“集合投资计划”。英国《l986年金融服务法》第75条第1项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而且参与者并不对资产进行日常控制。”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文库围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我国相关制度加以细致地探讨与解说,在选题和策划上,偏重经济领域中实践意义重大且学界较少探讨的具体问题;在内容上,较为侧重对具体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制度的合理构建,希望以此推动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进步,并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司法日臻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书的研究有助于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法理支持,有助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法学的发展。本书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和投资者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郭锋

编辑推荐

  《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围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我国相关制度加以细致地探讨与解说,在选题和策划上,偏重经济领域中实践意义重大且学界较少探讨的具体问题;在内容上,较为侧重对具体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制度的合理构建,希望以此推动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进步,并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司法日臻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的研究有助于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法理支持,有助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法学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和投资者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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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为了写论文才买这本书的,冲着郭锋的名字去的。书的内容比较翔实,体系完备,资料也很丰富。只是如果不是要写论文,那就没必要买了。
  •   书中详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过程 挺好的 其他内容与一般教材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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