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与理论研究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滕祥志  页数: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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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也见证了税收和国库的丰盈。目前,两税合并的立法已经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个税起征点的再次修改浮出水面,增值税的改革正在试点推进,专家起草的《税收通则法》版本已经数易其稿,燃油税和物业税的开征呼之欲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律师的了解也在逐步加深,公民和企业对税法律师的需求正日益增长,税法实践正在为税法律师的活动和税法学的繁荣拓展出无穷空间,税法实践和理论场域正日渐丰富、宏阔。税法律师能否成为站在法律服务最前沿的、赢得社会普遍尊重的、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力量,一切都需要时间的检验和回答。今天,在这个精神和意义被物质主义和利益衡量无情挤压的时代,在这个律师存在的原初意义逐渐退隐的时代,我们有理由期待税法律师以纳税人权利守护人的名义登场,有理由期待税法学理论的日益兴盛。人既要脚踏实地,却总爱仰望星空,二者得兼,殊为不易。本书就是在税法实践上仰望理论星空的一点尝试。由于时空和知识的局限,决定了本书的实践性和理论性的双重不足,故本书存在缺点、瑕疵甚或错误在所难免,诚望专家、学者、税收实务界人士不吝指正。税法学的实践和理论博大精深,方兴未艾,期以此书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

滕祥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教于中央财政金融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我国较早进入涉税法律服务领域的著名财税法律师之一。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硕士案例分析特约讲师、北京联合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焦点税案回顾 第一节 ABC卫星公司涉税案再分析 第二节 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相关法律问题再探讨——兼论被告税务机关为何胜诉 第三节 郝劲松不服涉税举报答复诉东城地税局一案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 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与适用法律等问题探讨——对供电局诉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超越职权一案的法律分析 第五节 全国首例律师涉税案法理评析第二章 税法理论探讨 第一节 关于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兼论扣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单位”的税法学含义 第二节 试论实质课税原则应成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以一起房地产预售与回购引发的税案为例 第三节 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第四节 涉税举报与答复相关疑难法律问题探讨——以一起涉税案件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为例 第五节 试论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初探——以印花税为例 第七节 某中心医院未解缴个人所得税案的法律分析——兼论所得性质的认定与交易法律关系性质的关系 第八节 “责令改正”的独立性原理——道德基础和法理基础探讨——兼论“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和独立适用的构成要件第三章 税法实务摘要 第一节 某银行代客理财业务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第二节 擅自把税控加油机上的价格调低是否构成偷税 第三节 涉税案件移送听证权的法理依据初探 第四节 涵养税法文化与税企争议解决之道——将司法理念引入税收行政执法 第五节 律师专业定位与税法专业硕士培养 第六节 在财税法实务与理论之间 第七节 直面企业家遭遇税法风险:刻不容缓 第八节 确认房地产项目销售所得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法律意见书” 第九节 关于涉税案件移送过程中税务稽查局是否需要在账页上逐页盖章 问题的法律意见

章节摘录

第三章 税法实务摘要第九节 关于涉税案件移送过程中税务稽查局是否需要在账页上逐页盖章问题的法律意见敬启者:兹就涉税案件移送中证据移送相关问题出具初步、概略的法律分析意见:一、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职权划分首先,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权,本质上是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其调查取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这实质上是一种准司法权力,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二、税务稽查局调取证据的标准首先,执法主体必须有执法权限,既不超越职权,也不滥用职权;其次,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执法程序瑕疵,更无执法程序的严重错误;再次,确保证据系合法取得,即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存在暴力威胁、行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最后,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取得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能够证明涉税违法行为的存在。综上所述,税务稽查证据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主要应解决执法主体有权限、执法程序没错误、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问题。行政证据不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即可。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证据的标准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时,所调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也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问是毫无任何疑问的一一对应关系,辩护律师不可能提出任何合理的怀疑或疑问来质疑、控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问的确凿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怕出现丝毫合理的怀疑,而且这个怀疑能够成立的话,就不足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全世界文明国家刑事诉讼证据的公认标准,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和保护人权的现代宪政原则。因此,侦查机关除了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确保证据与待证事实(违法事实)之间的确凿关系。为此,对于税务稽查局移送的稽查证据(也即行政证据),侦查机关负有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重新进行鉴定和勘验的义务。侦查机关不得以所有账页系税务稽查局移送的为由,放弃确保证据三性的义务,特别是放弃确保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确凿关系的义务。

编辑推荐

《税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以税法律师的独特角度,呈现出对税法初步思考。由于律师职业的实践性,《税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涉及的问题全部从税法实务的第一线归集:有的是为税务机关提供咨询(针对执法疑难问题或者针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意见书的翻版;有的是为企业解决纳税难题的咨询意见;有的是面对企业界、社会和学术界发出的税法律师的声音;有的是对焦点税案和税法热点问题的跟踪和思考;有的是为法学院税法硕士讲课的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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