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

出版时间:2008-6-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颐  页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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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一套旨在建构中国法学未来的丛书。一如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所指出的:1978年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为中国突破此前法学或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而且无数学人引进西方法律知识和研究法律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铺平道路的重要作用。这是一个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时代。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在总体上却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没有属于自己时代的哲学,也缺乏一整套有关当下中国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基本问题意识的法律哲学。

内容概要

近代社会的起源究竟在哪里?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用什么视角来透视人类的社会?这确实值得我们去进行探索。 在中国,近代社会被认为起源于不那么经典的英国革命,或者是经典的法国革命;在西方,近代社会则被认为起源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在当今,“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已成为全世界的信仰。但法治国家究竟从何、如何而来?本书即以法国为麻雀——一只经典的麻雀,向我们展示了“依法治理的国家”的起源,在扩张王权的努力中,王权被“异化”为法律,显赫人士的“司法主权”变成了普通人士的“立法主权”!国家治理的方式由此发生改变。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中世纪晚期的国家治理  一、作为法官的国王  二、司法治理国家第二章  文艺复兴的贡献  一、法律统一与立法权问题:习惯法编纂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转向  三、立法主权的论证:科拉斯和博丹第三章  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治理  一、主权立法者的塑造  二、主权立法者的法典编纂  三、官僚的崛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四、法律人与官僚政治代结语大革命:革谁的命?后记

章节摘录

他的工作成果巩固了从巴列门发散出来的法律学说和原则在整个法国北部的成功。这一时期的许多改革延续了这一路线,这些改革可以从最早的汇编中显著地区分出来。扩大子女在无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份额,是克里斯多弗·德·图领导的这场改革的公开宣示的目标之一。在他所主持的这些汇编中,这一目标几乎自动实现了。对未成年贵族的监护权更趋严格或者甚至被彻底废除了;限制已婚人士的财产共有权以保护婚生子女;在绝大多数习惯法汇编中引入了统一了的遗嘱执行正式程序;长子继承权制度也在一些细节上得到了调整。其他一些变革也反映了这一时期专业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的事实。寡妇获得的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约定的亡夫遗产继承权通常也受到了限制。尽管并没有试图颠覆贵族封建统治权力的主要来源,但对贵族财政特权的普遍反对也显示了这些特权本身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法学理论的发展在租地法(thelaw of rents)的一些重大转变中也得到了体现。当然,上述这些以及其他许多类似的改革的激进程度不应被过分夸大。他们的目标非常清楚,即立即统一纷繁复杂的习惯法在细节上的分歧,使习惯法公开化与开明化。后期习惯法汇编通过系统组织和完善细节,也基本上保留了习惯法的固有原则。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在博士论文的写作中,我试图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近代西方社会中的法律观念有其特定的历史结构背景,这种法律观念与近代西方主权国家的建构联系在一起,或者如本书试图说明的,在近代早期欧陆背景下,实证法、主权、官僚治理构成了三位一体的近代国家结构。在博士论文中,我试图去接触一个更宏大的问题,即马克斯.韦伯的法制型统治的国家有效地解决了拥有较大领土范围的国家的常规治理问题,即作为一个常规治理的国家,国家必须垄断所有的武力,且对内武力的使用必须转化为合法的暴力,以维持国内社会秩序的安宁;同时,国家的治理或者控制必须是有效率的,能够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这样的国家只是在西方近千年的历史中才成长起来。法律则是其中的建构性因素,由此我把它描述为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的历史进程。当然,这个问题过于庞大了。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近代社会的起源究竟在哪里?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用什么视角来透视人类的社会?这确实值得我们去进行探索。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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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为中心》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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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没有细读,感觉一般。另外作者的章节体系头轻脚重,不合理,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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