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物权法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 编  页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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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客观情况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更要求我们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尝试,并逐渐总结出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一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及设定司法解释在整体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约束力的方式来实现法制统一。  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监督来确保法制统一。具体包括三个途径:(1)审判监督程序,即主动或被动地对地方各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2)通过审级,即对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3)通过指定管辖,即对某些不适宜由原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案件,指定由其认为适宜审判的法院管辖。  三是案例指导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家政策具体运用到司法领域形成司法政策来影响。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了守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    本书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本书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    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本书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的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书籍目录

上篇  物权法指导案例 一、物权保护纠纷   善意取得的认定——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与无权处分制度的竟合——胡某等诉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恒润公司诉加工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居住权的性质与确认——王丽华与段亮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上诉案   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吴茜诉杨雪梅等腾退房屋案 二、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限制——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认定——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公有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郑州二建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的性质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法律保护——大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长安新城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案   物业管理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某物业公司诉黄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条件——希格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三、用益物权纠纷   被关闭煤矿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经政府文件认可的行为得以补救,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其开采权及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山西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炭有限公司与朔州市    平鲁区楼子沟煤矿新井二号井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及其确定——甲诉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四、担保物权纠纷   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的效力——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效力——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抵押后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效——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诉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的认定——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未背书“质押”的票据质押效力——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术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对照表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序号对照表(1)——抵押权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序号对照表(2)——质权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序号对照表(3)——留置权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内容对照表(1)——抵押权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内容对照表(2)——质权   担保物权新旧法律规定条文内容对照表(3)——留置权下篇  物权纠纷审判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1996.8.29修正)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9.28)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三、司法审判政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2003.12.24) 四、领导讲话、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章节摘录

  上篇 物权法指导案例  一、物权保护纠纷善意取得的认定——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一、双万诉求  原告刘志兵因与被告卢志成发生财产权属纠纷,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志兵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入一辆牌照为浙DH3951号的金杯面包车,并于2005年6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该车属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此后,原告将该车租给他人暂时使用。2006年10月,被告卢志成串通该租车人,通过所谓的“交易”将该车占为己有。被告购买涉案车辆,事先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没有向原告支付车款,更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对于被告购买涉案车辆一事根本不知情。2006年11月23日,原告发现涉案车辆由被告占有并用于营运,遂向嵊州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以下简称长乐派出所)报案。长乐派出所经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双方争议不属公安机关管理范围,故未予受理。该车至今仍由被告占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H3951号的金杯面包车一辆,并赔偿原告从2006年10月份起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遭受的损失。  原告刘志兵提交以下证据:  1.长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故未予受理。涉案浙DH3951号金杯面包车仍由被告卢志成占有。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浙DH3951号金杯面包车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卢志成辩称:浙DH3951号金杯面包车是被告从案外人陈小波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刘志兵没有关系。涉案车辆物权的转移合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志成提交:购车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是从案外人陈小波处购买的浙DH395 1号金杯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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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的特点:指导案例,通过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指导同案、类案的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司法解释,最实用、最常用的审判依据。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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