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沐昕,仲磊 著  页数:452  
Tag标签:无  

前言

  自一九九三年《海商法》实施以后,我国又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民商法基本法,以及与《海商法》相关的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海商法》更丰富的内涵,所以在具体的海商法实践中,也就有必要对《海商法》条文作更深入和更全面地诠释。  本书作者继2003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学》以后,感到民商法理论不仅应当在沿海货物运输中得到贯彻,也应当指导《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所以本书的作者再一次将自己的粗浅民商法理论,与《海商法》相结合,走出一条用民法指导《海商法》的道路,欢迎海商法学界的师长和同仁们提出宝贵意见。  本书的名称冠以“中国”一词的目的在于昭示《海商法》的地域性、效力性和体系性,即中国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只有在中国的国界内才生法律效力,而且是中国民商法体系的一部特别法,必须受中国民法的调整;书名尾缀的“操作实务”一词,主要彰显了本书是一部源于实践,又可以指导实践的海商法参考书;关于尾缀的另一个词组—典型案例解析,实属本书编辑的智慧,我欣然笑纳。  本书船舶碰撞一章,承蒙青岛海事法院高级法官黄永申法官审阅,并提出很多充满了智慧的建设性意见;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中国顾问余正律师对本书“时效”一章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英美法律资料;  作者在此向上述两位同仁对本书所作的无私奉献表示深深的谢意。  本书作者对共同海员制度在沿海货物运输中的存疑,以及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和国际海运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很多与其他海商法学者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仅是作者运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海商法时得出的一些自然结论,不一定正确,请读者能对这些观点倍加关注。如果感兴趣,欢迎与作者讨论。  如果海事律师、海事法官、海商法教师、船公司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和广大货主在实践中发现了本书有背离实践的情况,或者其他疏漏之处,恳请不吝赐教,以使本书更致完善。

内容概要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的两位作者都出身于海运企业,且从事相同的海事理赔工作(即从事海商法实践)。由于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与中国的海商法学者有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深感中国海商法研究不仅严重脱离了民法基本理论,而且远远脱离了海运实务。这就导致中国的海商法学者,以及其著作,很难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现实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基于这种思考,《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特点在于第一是用民法基本理论指导海商法;第二是与海运实践紧密结合。例如,第五章涉及了许多其他海商法著作中从来都没有涉及的海商法问题,诸如“港口作业费”、“船期表要约”、“集装箱铅封费”“提单的套单风险及违法性”和“提单债权是否随提单转移”等一系列现今海运市场上经常发生的海事纠纷。《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共引用了近50余个中外案例,其中有50%是作者亲自承办的海事案件,其他外国案例均摘自几本英国著名的海商法原著,而且是作者自己翻译。总之,《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的构思和指导思想,足以使成为我国海运市场亟需的海商法著作,可以作为教科书,也可以直接指导海运实践。对于从事海商法实践的律师和法官。

作者简介

  王沐昕,男,1953年1月出生于大连。  一级律师,执业证书号:W01 19881 109726  大连外国语学院文学士(英语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  现执业于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  1 982年,王律师大学毕业后,在大连海运公司航运处从事理赔实务十年,历任科员.科长.处长和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1992年开始专职律师生涯,主要从事海商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国际贸易法的诉讼和仲裁代理。迄今为止,共成功地处理各类合同和海事案件近400件2003年4年,独自完成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学》一书。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由于过去20多年来中国的海商法研究远远的脱离了民法基本理论,所以很难为我国的海运市场提供可以解决问题的法律服务。例如,从2002年开始至今,船货双方一直在激烈争论的“港口作业费”(THC)问题。王律师的最大特点是能够将民法基本理论灵活运用于海商法之中,为中国的海商法研究开辟了一条正确的道路。王律师是一个既有精湛法律理论,又有丰富海运实践经验的律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一、掌握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二、法律体系伴随着法律成长三、体系化为法律实现其不灭的理想而助跑四、中国海商法的体系归属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综述一、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三、交通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四、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六、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七、国际惯例八、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第二章 中国海商法总则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一、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二、海商法调整的地理范围三、船舶存海商法中的概念第二节 中国政府对海上运输的监管一、对海上运输经营范围和主体的监管二、对海上经营船舶的监管三、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机关第三章 船舶物权及优先权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二、船舶共有的概念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种类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程序及内容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四、船舶共有时的抵押五、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六、抵押权的消灭七、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保值义务八、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二、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三、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有权留置船舶的人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性三、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五、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定程序七、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八、船舶优先权案例船舶优先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优先受偿的第四章 船员第一节船员的概念一、船员的构成二、船员的适任证书三、船员和船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立法瑕疵第二节 船长一、对于船长的职务要求二、船长对刑事犯罪的管辖权三、船长对在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的证明责任四、船长在船舶发生海难时的权力和义务五、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关系六、船长死亡的接任问题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及相关名词解释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五、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增加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二、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三、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四、承运人不得绕航的责任五、承运人应当按时交货的责任六、承运人可享受的免责事由七、承运人运输活动物的法律规范八、承运人运输甲板货的法律规范九、承运人对混合责任造成的货损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规范十、赔偿和计算货损价值的法律规范十一、承运人赔偿限额的法律规范十二、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赔偿限额的法律规范十三、承运人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规范十四、承运人和其代理人丧失赔偿限额权利的规定十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十六、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十七、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特别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十八、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十九、承运人赔偿总额的法律规定二十、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相互追偿的法律规范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一、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重量和品名的申报责仟二、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时应承担的义务四、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五、原则上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损失和船舶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运输单证一、提单的定义收货人有单无货纠纷(提单纠纷)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法律规范三、提单应当载明的内容四、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五、承运人有权对提单加注的规范六、承运人仅承担货物表面状况的责任规范七、提单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规范八、提单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九、转让提单的法律规范十、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替代物的法律规范第五节 货物的交付一、收货人应提交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通知的法律规范二、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规范三、在卸货港可以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法律规范四、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百提供便利的检验条件五、收货人向实际承运人提交通知的法律效力六、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提货迟延的法律规范七、承运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律规范八、拍卖留置货物的法律规范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一、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二、因不可抗力,可以在装货港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三、因不可抗力,船长有权在邻近港口卸货的法律规范四、根据《合同法》其他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二、航次租船台同一般应载三、《海商法》第四章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四、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意义五、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的法律规范六、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七、关于装卸期限和速遣、滞期的法律规范八、承租人可以转租船舶的法律规范九、承租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十、关于选港货的法律规范十一、航次租船合同案例沿海货物运输亏舱费纠纷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法律规范五、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区段不明的法律规范六、调整多式联运的行政规章第九节 当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属性二、集装箱铅封费纠纷始末三、当代海商法的哥德巴赫猜想——THC风波四、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识别五、提单的套单风险及违法性六、提单的登记制度问题七、集装箱班轮运价的报备问题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九、提单债权是否随提单移转十、无单放货问题十一、提单非正常流转时法律关系的认定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九章 船舶碰撞第十章 海难救助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十四章 时效第十五章 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第十六章 船东互保协会第十七章 渔业纠纷的处理第十八章 海运代理法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一、掌握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在作者近三十年的海商法实践中,深深感到法律体系就像一张渔网,如果渔网小了,或者网眼大了,都会产生一个必然的结果,那就是毫无收获。渔网是指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而网眼的大小则是指对法律体系内的每一部法律所了解的程度。一个法律人将法律体系这张网编织得越大,将网眼编织得越小,其收获也就越丰富。三段论要求法律人首先要寻找法律规范,其实这个法律规范也就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所有规范。如果一个法律人没有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当其遇到一个具体的案件时,即使他已经按照三段论的第二个阶段认定了事实,也无法正确实践三段论的第三个阶段——推论。由于三段论公式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①而且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公式,因此掌握好三段论的第一个阶段——寻找完整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法律人终生的追求。法律体系又称广义海商法,海商法条文则是狭义海商法。  凡不承认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人,都将海商法视为与民法或者合同法是平行的法律,而且是互相没有任何关联的法律。由于他们不去研究海商法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规范,就必然使其法律体系这张网变得非常小,思维也变得异常狭隘,因此在遇到具体的海事案件时,也就不可能在海商法法律体系的大家庭中找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其结果必然是枉法裁判。据不完全统计,有70%的海事案件,是依据广义海商法裁判;仅有30%的海事案件是依据狭义海商法裁判。由此可见,掌握海商法的广义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编辑推荐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对共同海员制度在沿海货物运输中的存疑,以及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和国际海运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很多与其他海商法学者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仅是作者运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海商法时得出的一些自然结论,不一定正确,请读者能对这些观点倍加关注。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因其理论和实践的新颖性,可作为一本很重要的参考书籍,最终为我国的海运市场法制化作出一定的贡献。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