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组编  页数:195  字数:266000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本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读。    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    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最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   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最近6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

书籍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讲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机关 三、法定授权组织 四、公务员第三讲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合同 五、行政强制执行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四讲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四、听证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 六、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讲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九、治安管理处罚第六讲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五、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六、行政复议决定第七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概述 二、不受理的案件 三、受理的案件第八讲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第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被告的确认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十讲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一、起诉和受理 二、第二审程序 三、行政诉讼特殊规则第十一讲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  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十二讲 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四、刑事赔偿的范围 五、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六、国家赔偿主体 七、国家赔偿程序  八、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章节摘录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规则,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原理,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所有行政法规范都是这种基本原理的具体体现。而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案例分析,尤其是论述题,主要侧重考查的就是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因此,考生应对基本原则予以重视。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实行依法行政原则而建立起来的。  公民的活动与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即是公民可以做的,正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机关的活动则不然,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要有法律根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这是因为,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活动,权力即意味着对他人的强制,而强制他人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应当由法律决定。专制统治与民主政治的区别即在于此。“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依法行政原则关涉到行政与法的关系,通说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二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并不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行政机关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即符合该原则的要求。法律优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里所说的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务而实施的一切活动,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事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律”,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即一切构成行政法律渊源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优位原则仅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显然比法律优位原则严格,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又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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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象听课一样,重点突出.
  •   书到得很快,质量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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