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一本通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竹 著  页数:372  

前言

  《民法通则一本通》一书出版三年来,得到了广大法律同仁的认可,销售告罄,有幸能够修订再版。本次修订主要是对最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与《民法通则》相关的内容进行对应性修订,并作出解释性说明,保证本书的实用性,方便读者理解这些新的规定对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产生的改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Z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发生变化,尽管不影响《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但原“条文注释”内容有所涉及,且考虑到二者的相似性,故进行修订,并增加了关联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破产法》的颁布,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直接影响,但考虑到与企业清算等规定的密切联系,需要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并增加关联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关联法条的修订。

内容概要

  《民法通则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成(第2版)》一书出版三年来,得到了广大法律同仁的认可,销售告罄,有幸能够修订再版。本次修订主要是对最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与《民法通则》相关的内容进行对应性修订,并作出解释性说明,保证《民法通则一本通(第2版)》的实用性,方便读者理解这些新的规定对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产生的改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发生变化,尽管不影响《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但原“条文注释”内容有所涉及,且考虑到二者的相似性,故进行修订,并增加了关联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破产法》的颁布,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直接影响,但考虑到与企业清算等规定的密切联系,需要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并增加关联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关联法条的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实质即为物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本节条文已经基本上被《物权法》所取代。但由于《民法通则》使用了“财产权”的概念,相比“物权”概念范围更大,因此在物权之外的财产权纠纷中本节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不与《物权法》规定冲突的情形下也继续有效。考虑到《物权法》颁布的重大影响,此次修订涉及的条文为全面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笫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主要是对第76条进行了修正,改变了损害赔偿的部分规则,作为新的关联法条增加。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对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等皆有涉及、作为新的关联法规收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概述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调整范围】第三条 【平等原则】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則】第六条 【守法原則】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第八条 【适用范围】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广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內部关系】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第二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清算】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第四节 联营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第七十八条 【共有】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第八十二条 【国有企业经营权】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第二节 债权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第三节 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七章 拆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编者注:监护人顺序的排定基本是按照与被监护人关系的亲疏来进行,关系亲密者优先担任监护人,但同时辅之以“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这一原则隐含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的情形中,即如果关系亲密者存在对被监护人不利的因素,则可请求法院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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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成(第2版)》)》特点: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通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合同法律规范的便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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