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西)瓦罗纳 等著,叶军,解琳 译  页数:697  
Tag标签:无  

前言

关于公司重组兼并所引起的市场结构性变化的控制是市场竞争方面的政策制订者难以不予考虑的问题。显而易见,保护公平竞争的各种机制,在其法律制度未对市场集中的控制做出规定之前,是不完整的。随着欧盟合并条例的通过,欧盟市场竞争领域的“完整”已经历时20年。在中国的市场竞争领域,具有同样意义的日期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生效的日期。很早以前,对于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就已经受到了欧盟以及全世界高度的关注。正因为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双边贸易额达到全球排名第二,所以对于合并控制的有关规定的出发点越是接近,越有利于双方。在某些方面,中国反垄断法受到了欧盟集中控制制度的启发。欧盟之所以能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作出如此的贡献,主要催化剂是欧盟和中国双方市场竞争的人员多年来的广泛交流。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各方面正在作进一步的努力以便能够灵活地运用它,所以正是此书中文版推出的良好时机。如果在法律立法过程中,广泛的交流曾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现在面临法律的实施,我们也能通过相似的合作方式得益。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这个建设性的目标作出贡献,一方面,帮助了解法律不同实施方式将会带来的一些意外效应;另一方面,为法律对合并控制的程序与实质方面所作出的规定提供更好的理解。正如欧盟合并条例是为了达到欧盟“单一市场”大目标的一部分,中国反垄断法也将推进中国对于市场一体化做出的国内和国际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带来市场利益。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四位作者集体努力的结晶,每一章都是四位作者的心血之作,代表了他们的共同观点。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各位作者的贡献,本书不会付梓出版。    考虑到各位作者的不同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本书的初稿由四位作者分头撰写而成。各章的初稿的撰写分工如下:胡安·布罗尼撰写了本书的概述、相关市场的界定、集体支配地位、纵向集中的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对当事方承诺和调整交易的评估。海姆·冯格拉和爱德娜·纳瓦罗撰写了以下章节:产生或加强单独支配地位、市场进入障碍和潜在竞争、抗辩权、制度问题、与成员国和第三国的关系、司法控制、共同体法院审理的案件、临时救济措施和司法控制的有效性。安德雷斯·冯特撰写了涉及下述内容的章节:司法控制、集中和控制的概念、委员会关于合营企业的政策、共同体规模、破产公司抗辩、条约第81条对全功能合营企业的适用、对附属性限制的分析、委员会在该领域的程序和实践以及申报、调查和委员会决定的通过。    本书的内容反映了作者的个人观点。其中的一位作者在委员会工作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本书的结论都是委员会的观点。

作者简介

  爱德娜·纳瓦罗·瓦罗纳,巴塞罗那大学法学博士,获得欧洲研究机构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盟法学位,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乌雷亚梅内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布鲁塞尔办公室主任,精通欧盟竞争法,在多所大学任客座教授。

书籍目录

判例索引委员会决定索引条约和相关立法条款索引缩略语第一章 共同体合并控制制度的起源和目标第二章 集中的概念第三章 欧委会《合并条例》关于合营企业的政策第四章 共同体规模第五章 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六章 产生或加强单独市场支配地位第七章 寡头垄断和集体支配地位第八章 进入壁垒和潜在竞争第九章 纵向集中与集中的纵向方面第十章 集中里的竞争限制:《欧共体条约》第81条对合营企业和附属性限制的适用第十一章 效益分析、丧失自生能力分析和附条件批准决定第十二章 共同体集中控制程序基本原则  申报第十三章 共同体的集中控制程序:委员会对集中案件的处理第十四章 制度问题第十五章 司法控制附录参考资料重要词汇中英文对照表译后记

章节摘录

横向协调重于纵向协调3.66 委员会的解释认为,母公司之间的横向协调问题比母公司和合营企业之间的纵向协调问题更严重。横向协调是唯一能够自动证明合营企业不具有集中性质的情形。3.67 正如委员会在《1994年通知》第17点中明确指出的:为了评估合营企业是否属于合作型合营企业,有必要确定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于价格、市场、产量和创新的协调。第3条第2款第2段提及的母公司和合营公司之间的协调,只有在它作为母公司之间产生和加强协调的工具时才具有相关性。3.68 《1994年通知》第8点对横向协调的优先性原则进行了解释:在《第1310/97号条例》重新发布之前,《1994年通知》第3条第2款的第2段需要结合《合并条例》的序言第23点和第3条第2款第1段进行理解。后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将那些“保持独立的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排除在《合并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3.69 然而,委员会对横向协调的优先解释仍然存在争议,因为就合营企业而言,基于平等对待的原则,第3条第2款的第2段明确包含了纵向协调。与此相比较,第1段指的是所有集中的普遍情况。对纵向协调的排除似乎是考虑到协调行为的经济现实,即母公司和合营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协调。母公司完全退出市场时,事实分析优先3.70 母公司是否确定要退出合营企业所在的市场,成为判断设立合营企业交易是否存在协调风险的关键因素。是否存在协调风险将影响设立合营企业的交易能否被认定为集中。如前所述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该因素在确定一项集中是否具有全功能性,以及是否适用第2条第4款审查时仍然很重要。本节将对委员会《1994年通知》所规定的,所有或部分(或一个)母公司全部或部分退出市场的各种可能情况,以及委员会曾经用以确定上述退出的因素进行分析。

后记

2006年3月,我在布鲁塞尔欧盟竞争总司实习伊始,我的指导老师,也是本书的作者之一安德雷斯·冯特·葛拉雷兹先生(Andres FONT GALARZA)向我推荐了本书。安德雷斯·冯特先生当时担任竞争总司消费品与农业司反托拉斯处(E1)的副处长,我在该处实习了两个月,后来转到了企业并购审查部门。欧盟竞争总司的工作十分强调技术性和协作性。正是得益于对本书的系统研读,我顺利完成了各项实习工作。本书对欧盟企业并购控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精辟而透彻的分析,逻辑缜密、深入浅出,是介绍欧盟竞争法难得一见的优秀作品。在实习阶段,我便萌生了将此书翻译成中文的想法,在和指导老师讨论之后,立即得到了他和其他几位作者的赞成和大力支持。正是在他们的不断鞭策和鼓励下,本书的中文翻译才得以成行。实习结束后,我和叶军博士立即开始了本书的翻译。企业合并控制在中国是一个新的领域,目前已有的外国法律译著非常有限。欧盟竞争法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目前我国学界尚无定论。为了给读者明确、清晰的译本,我们查阅了目前已有的各种不同译法,经常会为了一个概念一个词反复思考,取舍难定。本书的翻译和校对工作历时三年,其间数易其稿,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知道。应当说,译者的外语、专业和其他知识水平、汉语水平以及理解能力和认真程度都影响译本的质量。这是我作为译著的读者的体会,因为更多的时候,我也是译著的消费者。但无论如何,任何译者可能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知识的缺陷和盲点,甚至翻译时译者的状态也会影响译本的质量。几次的校对可能只是减少错误的可能性,而不会完全杜绝错误。学海无涯,译者学识疏浅,还请读者不吝赐教。我能够到欧盟竞争总司实习,并将本书带回翻译,特别感谢商务部的领导和同事们,特别是尚明局长、赵宏局长、吴振国司长、尹燕玲女士、叶军博士、朱忠良博士、蒋涛博士等,没有他们的指导和帮助,我不可能从事现在喜爱的反垄断法工作,与他们在工作中的探讨和争论加深了我对欧盟竞争法的理解。我衷心地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王晓晔教授。王老师对竞争法学(特别是欧盟竞争法)深厚的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博爱仁厚的高洁人格,始终为我所仰慕。能成为王老师的学生,是我一生之荣幸,我深为之自豪。王老师的言传身教令我受益良多,本书许多重要词汇的翻译正是来自王老师的教诲,在此深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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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法律、经济与实践分析(第2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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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刚刚知道当当还可以买专业书,而且第二天就送到了,太方便了。
  •   感觉书比较旧,打印的效果也不太好,我之前有借过我们学校图书馆的书,感觉比这个质量好,这个感觉像是盗版,而且书寄过来时感觉很旧很脏!因为是给老师买书,所以我比较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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