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吴文嫔  页数:376  

前言

法律世界是一个精彩的世界,而一些非常简单的问题被一些自称为“法学家”的入弄得很复杂,便是这个精彩世界之所以精彩的原因。大约一周前,京城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事情: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同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访专业户中百分之九十九精神都有问题”,于是触犯众怒,人们聚集到北大东南门举行抗议活动,法学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大家注意安全。鉴于那闯祸的同事谢顶,我和另外一个教授也是,所以,见面时相互告诫千万小心以免遭误伤。其实多年来总会有一些自称蒙受冤屈的上访人员无比虔诚地到北大法学院访问,碰见什么人就拉着诉苦。有时我也会被拉住。我这人心肠软,绝不对他们冷脸相向,总会认真听他们说他们的事,实在没时间,还会将他们交给路过的学生处理。我发现,这些自称蒙冤的人真的是有冤屈,这从他们的眼神就可以看得出来。但是,法律思维让我立刻就可以判断,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所寻求的正义是肯定无法伸张的,原因在于,对于那些让他们受到伤害的曾经发生过的事实。

内容概要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过程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衰微的历程,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被正当化为法益。藉此立法上规定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

吴文嫔,女,1975年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1996年自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华侨大学法律系,2000年获华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尹田教授,2005年获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的研究。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河北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四川大学学报》、《郑州大学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民商法专业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第一节 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其基本功能    一、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二、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基本功能  第二节 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基本功能    一、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确立    二、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基本功能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具体内涵及理论根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具体内涵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论根源——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的促成因素——法学流派之影响第二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    一、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    二、大陆法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之建立  第二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美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国合同法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美国合同法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权衡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冲突与权衡    三、一点启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所引发的方法论思考第三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及其法律关系之构造  第一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主要类型  第二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构造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基本结构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原因关系  第三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变动  ……第四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效力之研究第五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一种结论的产生第六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理念对中国当代合同法之影响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第二节 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基本功能一、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确立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mct),我国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还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的默契”。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都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认为合同效力仅及手“缔约人”(parties-only)。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后记

写论文的日子里,充实而又简单。喜欢这样的心境,宁静、悠远;也喜欢那乐章中间或的华彩,灵感就像流星滑过天际一样令人激动。延绵不绝的思考与书写,使这天天面对的论文仿佛具有了生命一般。虽然它还只是一个雏形,虽然离我预期的效果还有很长的距离,但在它身上渐渐贯注了我的感情与热忱,我珍爱这婴儿般的思想产物。私法的精神总是那样博大而精深,思想的泳者总是只看见彼岸在远处招摇而无法真正到达。澄明似在灵魂的上空照耀,但现实的痛苦仍伴随左右。法域无边界,学科无界限;前人的智慧,后人的探索,漫成那思想的海洋将我沉浸,看到自己这样微小的思考,恐怕上帝又要发笑了。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完成的。回想在北大的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真是感喟时光匆匆,我喜欢这样的生活:清贫,但不贫困;空闲,但不空虚。在这三年的学习中,我的导师尹田教授给予了很大的指导与帮助。导师睿智的话语总是带给我很大的启发,使自己思考的问题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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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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