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页数:342  字数:2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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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作者准备停笔之时,关于本书的书名颇踌躇。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语。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而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至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我国台湾,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边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藉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该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最根本的任务。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这一编是全书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有的部分特别难懂。因此,作者建议,对从事法实务工作的读者而言,不妨先重点阅读第三编各章,以求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然后,再回过头来阅读第一编各章,以扩充自己关于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最后,如有兴趣和可能,则阅读第二编各章,以充实自己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够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读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最好是依照本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作者简介

梁慧星(1944~ ),四川青神人。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解释学为一门实践科学,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受到重视,并从传统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第一章 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章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三章 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四章 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五章 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第二编 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第六章 一般方法论 第七章 一般解释学 第八章 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第九章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 第十章 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第三编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 第十二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十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第十五章 利益衡量论主要参考著作

章节摘录

  这一时期,罗马已成为拥有辽阔领土的大商业国家,相应地罗马法已转化成为规制地中海世界的物资流通的商业社会的世界性法律。这一时期,罗马共和政体已是徒具形式,属于共和政体末期。  这一时期的法学者的基本活动方式,与前一时期并无太大差别,作为法学者所处理的新领域,是属于所谓名誉法的关系。曼里尼乌斯(前149年执政官)、尤里乌斯·普洛特乌斯(前142年执政官)、波普尼乌斯·默基乌斯·斯卡乌沃拉(前133年执政官、后任大神官)三人,被称为“市民法的创立者”。这时,由于针对具体的个别事件的解释例的积累,学者致力于从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原则,相对于前一时期的“约款法学”,被称为“法原则法学”。由于罗马的势力扩大到整个地中海,公元前2世纪末开始,发达的希腊文化迅速影响罗马社会上层,希腊哲学辩论术对法学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促进了罗马法解释学的发展。例如,定义、分类、类、个体等概念,得到运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将希腊的辩论术运用于法律实务中,其理论不能不对法解释学的方法产生影响。同时,通过万民法的形成,希腊的自然法(jus思想、衡平(aequitas)思想被罗马法学者所接受,成为法解释活动的指针。  值得注意的是,紧接发展期的是古典期即罗马法解释学的最发达时期,但罗马法解释学的基本结构和性格,如针对现实的性格,在不损害法的安定性前提下的灵活性,作为世界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诚实信用为基准的解释方法等,在发展期即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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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0条)

 
 

  •   这本书在大陆出版后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台湾学者的民法著作在大陆出版甚多,而大陆民法学者的著作能在台湾出版的,好像不太多。正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这本书原创不多,而主要是集中外之大成(当然,主要是外。)。难能可贵的是,这本书包容了大量了哲学和民法历史学的内容,这种深度和广度,能对阅读者有所裨益。
    当然,如拉伦茨先生和黄茂荣先生的方法论著作一样,这本书读起来肯定要下很大的功夫。因为书的内容决定了应以大量的理论和概念为主,不用心体会,不结合实践,读起来会觉得很枯燥。当然,梁先生在书中也举出了大量的司法判例,以指导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的理论。
    这本书,我相信,能常读常新。
  •   系统介绍民法解释的内容,这是一本梁大师的力作!!~~~
  •   梁慧星不愧是民法大家,作品语言深刻简明。
  •   梁老师的这本书,法学专业必读,很好!
  •   梁慧星的代表力作,可以收藏
  •   在很多地方都已经买不到了,能在当当上买到很高兴
  •   很好的书,就是时间太早了,也没有新的作品!
  •   法律专业学习 值得好好看的书
  •   质量挺好,很轻
  •   很不错,发货也快
  •   梁慧星先生这部民法解释学写的不错,只是第一版到第三版没有任何变化,嗯。大陆研究民法解释学的学者不错,著作也很少,梁先生这部算是开山之作了。
  •   也许是时代的限制吧,正如作者所指出的“其中绝大部分是引用前人著述,自己发表私见之处极少”。另外梁先生可能太忙了,1994年写的书现在都没改过没有加入新东西就出第三版。遗憾~不过还是大陆法解释学的开创之作,法学入门级读物。
  •   中国民法大师之作!不错!
  •   内容还没来得及看,等司考过了再看,评论到时候再补充。
  •   不过,内容有点陈旧,引用的过多
  •   导师介绍的,值得一读。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对笔着读的,感觉还不错,只是水平有限,有待进一步拜读和理解。
  •   有助于真正理解法律条文
  •     。
       学者进行解释的时候,往往欲把法律打造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即使学者再强调实践,把自己的书写成办案的工具书,能让法官拿来就用,他依然是采用的类案分析,通过一类的案子总结,出来一个一般性的规则适用于这类案件。即使在书中举出个案,也往往具有“指导案例”的作用。
       法官进行解释,往往是出现在对个案进行裁决的时候。如果把法官比作把高高在上的法律带到人间的天使,那么法官这个天使也必定跟我们一样,是肉身凡胎,因为他的解释往往在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时往往总会掺杂个人的价值判断。
      
  •     如果法律解释必不可少,如果利益衡量是以后的趋势,如果在解释过程中夹杂主观价值判断难以避免,难道我们只能期待法官素质的提高吗??
      虽然,这对有志于成为一个公正法官的我来说或许是个好消息,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就不一定了吧。
  •   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也不可能是完全主观的吧?法官难道不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吗?个人认为“法制建设”还是要求诸整个制度系统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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