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寿初  页数:257  字数:187000  

内容概要

公民不服从是法治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公民忠于法治的无奈之举,既不同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抗议又区别于革命和违法犯罪行为。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和实践在西方很发达。本书主要在西方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是解决公民不服从问题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和非正当性,这是理解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核心内容;最后,分析了公民不服从的功能,虽然公民不服从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它不会导致无政府状态,而且对法律的良性发展、法治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形式正义缺陷的克服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李寿初,男,汉族,1970年生于湖南。主要学习经历: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理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理专业,获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中译  三、文献综述  四、本书的结构第一章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规范的基本属性  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类型  四、道德的确定性第二章 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问题的提出  二、自由主义正义观辨析  三、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及其确证第三章 公民不服从的非正当性  一、理论的辩证法  二、国家高于个人的思想传统  三、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相统一的自由理论  四、主权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第四章 公民不服从的功能  一、功能的概念  二、公民不服从与法治  三、公民不服从与民主  四、公民不服从与司法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规范的基本属性虽然人们可以通过个人行为来实现各自的利益,但绝大部分利益要通过对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社会行为才能实现。社会行为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群体。个人是社会行为主体的基础,没有个人及其社会行为,就不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群体。群体是社会行为主体的发展,群体的一切行为都是社会行为。社会的一切都是社会行为的结果,没有人的社会行为就没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但财富、历史、文化、科技、组织、政府、制度等是社会行为的结果,而且人本身也是其产物,这就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行为。同时,社会反过来又制约着社会行为,没有社会同样不可能有社会行为以及人的存在和发展。社会行为联结人与社会,社会通过规范调整社会行为,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规范或社会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人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准则,属于价值范畴。所谓价值,是客体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一方面,价值的形成有赖于主体需要,主体需要是价值标准,不同主体既有共同需要又有不同需要,那些不同需要致使价值标准多元化;另一方面,虽然价值有赖于主体需要才能显现,但其不是主体属性而是客体属性,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属性,主客体关系是价值产生的条件,客体的固有或事实属性则是价值的源泉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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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公民不服从理论做了认真梳理,但感觉并无多少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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