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中国劳动 作者:本社 页数:136
内容概要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替代GB/T 16180一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书籍目录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前言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分级原则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04年11月5日) 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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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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