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山西教育  作者:孙芸  页数:626  字数:16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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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表明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而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其首要前提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司法,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为了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也日渐庞大。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国家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而地方既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庞杂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机关的司法在准确查找所依据或适用的法律规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普通百姓要想找出自己需要的法律内容更是束手无策。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特点和实际办案的需求,向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及普通百姓提供一套方便、实用而又准确的法律适用全书,就是我们编写本丛书的初衷。    《中国法务人员办案高级助理书系》根据法学理论体系,并结合法律适用实践的需求,分为《刑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行政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知识产权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房地产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公司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金融保险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劳动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诉讼仲裁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律师公证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等十六分册,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法律主题。为了达到全面、方便、实用的编写目的,本丛书在结构和体例上采用了与传统的法律法规汇编和案例类图书完全不同的编写方式,即完全围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主题展开。每个法律主题均首先由专家作出经典、概要的点评,提示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关键所在;其次,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该主题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同时提供一两件与该主题相关的判决案例以供参考;最后,提供与该主题有关的法律适用帮助即“实战资料库”。因此,若办案人员想知道某一主题的法律规范内容,只要打开本丛书就会一目了然,而不需要再去查找数量庞大的法学书籍和法律文件,真正做到了高效、便捷。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指正,来年再版予以修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无效合同    第三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 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保全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五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解除    第二节 债务的抵销    第三节 债务的提存    第四节 债的免除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行为与违约旧素原则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预期违约  第七章 合同争议  第八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有名合同第二编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章 保证  第二章 抵押  第三章 质押  第四章 留置  第五章 定金

章节摘录

  一、专家指导意见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一般向广大公众发出,涉及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并且包含和确定了合同的具体条款,  2.格式条款乃单方事先拟就。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制订井提出,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的制订,  3.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所有的合同条款构成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并已定型,他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加以改变: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則:格式条款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咸书面形式。原则上提出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制于一定凭证(如阜船票、保险单)之上,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实践中不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条款,如美容美发合同,当然这毕竟占少数。  5.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便于其将拟定的条款加诸于对方,表现出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法律土的垄断是指当事人依法对邮电、电力、铁路、煤气等行业所享有的经营垄断;事实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对保险、海上运输等合同的某些条款在事实上所享有的垄断权利。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則。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庄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妁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則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谊条文具有特殊含义。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妁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城、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各个地城和团体內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內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城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項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妁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条款意思不清楚时,应当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預先制订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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