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任建国、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06出版)  

前言

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一直在努力了解大自然、认识大自然,探索未知世界,从而发现其科学规律。科学技术遍及了人类涉足的各个领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学科门类、技术分支越来越细化,科技认知能力越来越深入微观的领域,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了第一生产力。而20世纪兴起的原子能工程、宇宙探索工程等新科技领域,涉及了理论、材料、信息、控制、天文、地理、制造等各个方面,集成了人类几千年积累的理论知识、科技能力、工业制造之大成。要完成这些复杂、宏伟的工程目标,已经不是单靠一个学科或几个学科的几个或几十个科学家所能完成的。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了多学科、多领域相互配合、综合发展的时代,系统论、控制论等现代新的科学理论和方法诞生了,而系统工程正是上一世纪人类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一项重大发展。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指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各学科、各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工业制造人员围绕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相互合作、协调一致,形成综合实力,加快了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进程。难以想象如果没有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宇宙探索、人类登月等上世纪中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创举将如何实现。现代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都需要用现代科学的认知和管理手段来实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已经不能解决现代工业生产安全问题,系统工程的理念应用于安全管理领域,可以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为此,安全工作者建立起了安全系统工程的理念。安全系统工程的最高目标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受到伤害,物质、财产的安全状况不受到损失。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就是要在可能造成事故的非正常能量转移开始进行之前,做到预先了解、掌握危险源,利用各种现代技术方法,分析、计算风险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预测其将会造成的对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失的严重程度、波及范围,进而提前采取技术性的或管理性的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对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失程度。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成为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在安全管理上的重要实际应用。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安全评价作为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逐步规范发展三个阶段。在这期间,我国的安全生产科研、管理工作者,对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手段的认识,走过了从完全陌生到简单应用,直至探索发展并大面积实践应用的艰难道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已成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安全评价机构正在逐步成为联系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桥梁与纽带,安全评价技术队伍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支重要技术力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中的预防工作有了充分的技术支持,也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目标的实现成为了可能。这也是对以往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成功地引入社会各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来。原劳动部于1988年以“劳部发48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要求。1996年至1998年间,原劳动部先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11号令),制订部颁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导则》(LD/T106-1998),组织编写并出版了培训教材《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指南》,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该项工作职能转交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2002年至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颁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管理。2002年以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作用,确定了安全评价的法律地位,使安全评价成为了一项法定工作,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许可也成为国家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16项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截止到2008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审批165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和500家左右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全国开展工作。业务范围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险性行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促进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持力量。安全评价从业队伍伴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经过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吸引了许多安全科技优秀人才和具有经济、专业技术实力的机构加入到这支队伍中,通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考试制度,既培养、选拔出了安全评价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又有效地支撑起了安全评价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随着安全评价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已有一万八千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登记从业。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授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对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7年4月,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后认为: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且具备了较为坚实的技术基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按照新职业评审标准和程序,经过专家论证,2007年11月22日,安全评价师正式被批准成为我国新的社会职业;2008年2月29日正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安全评价师》(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志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开始实施,安全评价工作法制化进程又迈出重要的一步。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是随着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从业人员不断扩大、安全评价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后确立的。这项职业资格制度既顺应了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对充分发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评价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保障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互配合,经商议确定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在以往三次修订的《安全评价》培训教材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实践经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培训教材开发的要求,依据《标准》规定的内容,重新编制出版了这套专业化的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系列教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系列教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紧贴《标准》要求,突出职业资格培训特色;结构上针对安全评价师职业活动领域,按照职业功能模块分级编写;正确引导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促进专业能力水平的提高,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安全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安全评价技术队伍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与实际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对此项工作还抱有殷切的希望,这些都需要广大的安全评价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改进技术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观念。只有这样,安全评价才会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为我国的安全生产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内容概要

《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用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内容:安全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安全评价技术队伍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与实际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对此项工作还抱有殷切的希望,这些都需要广大的安全评价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改进技术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观念。

书籍目录

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1)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13)第3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8)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25)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5)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8)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2)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4)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4)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8)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2)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75)第3章 安全评价相关行政法规(78)第1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78)第2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3)第3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2)第4节 工伤保险条例(106)第5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0)第6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0)第7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29)第4章 安全评价相关文件(132)第1节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132)第2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34)第3节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139)第4节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142)第5章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导则(146)第1节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146)第2节 安全评价通则(154)第3节 安全预评价导则(165)第4节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168)参考文献(173)

章节摘录

三、道路通行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一)机动车通行规定1.同车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2.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3.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机动车载人行驶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5.拖拉机行驶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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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用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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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的质量不错,一次考试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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