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郑功成  页数:400  字数:465000  

内容概要

郑功成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两年后出版,结合了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对《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准确地反映立法的背景、含义及具体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既有法律条文释义.还设置了案例分析.并结合实践对条文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给予应用提示.对于社会保险实务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既对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制定背景、相关争论和结论予以概括说明.还对具体保险项目的发展趋势、改革方向予以科学判断.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部分 《军人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条文主旨)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与追偿 (条文释义)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一、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并未参保,属于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导致工伤职工不能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理应无条件赔付,以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和工伤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影响。本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1款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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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由郑功成主编,内容完整。与其他同类书籍赶在法律出台的第一时间匆匆问世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两年后才最终完稿,既是诸位作者反复讨论、修改需要时间,更是为了等待《军人保险法》颁布及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修改或出台,以便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立法的背景、精确含义及具体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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