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作者:张良卫 编  页数:270  

前言

  我国物流业振兴规划已经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物流风险,企业的物流活动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在企业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加强企业的物流风险意识及管理意识,减少现代物流业及企业在物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事故及损失,及时办理物流保险,使物流企业或企业物流活动在遭遇各种物流风险灾害事故时,能够通过物流保险的赔付及时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保证物流企业或企业物流活动的持续有效运行。  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已经告诉我们,要大力促进我国物流保险业的发展,大力培养我国的物流保险专门人才。在我们的教学过程及与物流企业的实际了解接触过程中,我们很遗憾地了解到,现在与物流保险有关的书籍和教材虽然也有一些,但专门的物流保险方面的书籍和教材却比较缺乏,很难满足物流保险专门人才培养和教学的实际需要。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物流保险》一书,是中国物资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现代物流工程与管理规划系列教材”中的一本。该教材由多所大学的教师共同编写,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本教材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湖南怀化学院的教师共同协作完成。教材结合我国现代物流的实践,全面系统介绍了物流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每章都配有本章要点、本章综述、思考题和案例,书后附有参考文献和附录。  目前,适合物流类大中专学生的物流保险的教材很少,如何把该教材写好,使之能够适应物流类大中专学生的教学要求,我们在该书的结构、观点、行文、案例和思考题选择上特别注意从培养具有物流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物流专业人才的视角和需要去做,这也是该书的重要特点。  该教材可供物流类本科及高职高专学生选用,也可供各类企业培训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学习物流保险业务知识使用。在教学具体安排上,无论对授课课时分布、还是教学内容和重点的安排,都可以因时因地加以适当取舍,做到突出重点,实现教学目的。  该教材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良卫教授策划,并由张良卫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甘爱平(金融学)博士、湖南大学(保险学)博士、怀化学院林源副教授共同商讨确定写作大纲。本教材由张良卫任主编,林源、甘爱平任副主编。大纲确定后,各章撰写者为:张良卫撰写第一、第四、第六、第九章;林源撰写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章;甘爱平撰写第七章。

内容概要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是中国物资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现代物流工程与管理规划系列教材”中的一本。该教材由多所大学的教师共同编写,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本教材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湖南怀化学院的教师共同协作完成。教材结合我国现代物流的实践,全面系统介绍了物流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每章都配有本章要点、本章综述、思考题和案例,书后附有参考文献和附录。该书的结构、观点、行文、案例和思考题选择上特别注意从培养具有物流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物流专业人才的视角和需要去做,这也是该书的重要特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补偿原则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六节 近因原则第二章 采购物流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采购环节中存在的风险第二节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第三节 采购合同保证保险第四节 采购人员忠诚保证保险第五节 采购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第三章 物流运输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运输环节存在的风险第二节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第三节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第四章 国际海运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国际海运风险与保险险别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与理赔第三节 “三来一补”保险办理操作规定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第五节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第六节 国际贸易中对海运信用风险的防范第五章 物流仓储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仓储风险及其管理第二节 仓储货物保险第三节 仓储责任保险第六章 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物流作业中的责任风险第二节 物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物流公众责任保险第四节 物流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 产品责任保险第七章 物流信用风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信用与保证保险概述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第四节 出口信用保险实务第五节 保证保险第六节 确实保证保险与忠诚保证保险第八章 物流综合保险第一节 物流货物保险第二节 物流责任保险第九章 物流保险事故的处理第一节 物流保险事故货损种类及处理第二节 货损事故的责任第三节 集装箱货损事故及处理第四节 保险索赔第五节 保险理赔参考文献附录附录1 物流货物保险条款附录2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附录3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录4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录5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录6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附录7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录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录9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附录10 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附录11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录12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附录1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附录14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附录15 船舶保险条款附录16 邮包险条款附录17 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附录18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附录19 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战争险——附加费用保险条款附录20 协会货物罢工险保险条款附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全文及解读

章节摘录

  2.告知的方式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投保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目前,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大都采取这一告知方式。  (2)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逐项如实回答,即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这种方式不仅符合现代保险技术进步的趋势,而且也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1)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等于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制定这种规定的国家很少,仅有比刹时、荷兰等少数国家。法国现行保险法典仅对故意违反告知义务采取此种规定。  (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是指在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保险人有权解除的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可解除的合同”,它与“无效合同”不同。后者是指按照法律不能成立的合同,也是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什么人去解除它,它本身根本就是无效的。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9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违反和非故意违反,对其法律后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做法。中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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