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  作者:孙前进 编  页数:630  字数:844000  

内容概要

  《粮食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是《中国现代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政策文献汇编》系列丛书的第五辑。本书的主要构成内容是总序中所列出的“中国现代流通体系”中的“粮食流通体系”(三级编号24)的政策法规文献汇编。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作者简介

  孙前进,1953年3月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80年毕业于兰州铁道学院(现兰州交通大学)铁道工程系,留日商学博士,北京现代物流研究基地原首席专家、副主任,北京物资学院教授。1990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现代目本研究班”学习与研究日本经济一年。1992年8月赴日本学习及研究日本流通与物流,早稻田大学商学研究科研究生,拓殖大学商学博士,庆应义塾大学SFC研究所访问研究员。2003年8月回国调入北京物资学院。出国前在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等单位工作,饪工程师,曾参加阳安、梅七、西延、沈丹、大秦等铁路新(复》线建设工程的大型项目施工及管理。归国后,讲授本科《现代流通学》、《物流系统论》课程。先后承担并完成省都级重点课题多项,编著出版著作数部,发表论文若干。政府及企业委托咨询项目多体。

书籍目录

一 粮食管理行政
 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93 27号
二 综合政策
 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粮展[2011] 224号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国粮展[2012] 4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6] 63号
 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发[2008] 24号
 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
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 7号
 全国粮食生产发展规划(2006——2020年)农计发[2006] 31号
 中国的粮食问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6年10月?北京
三 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 266号
 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粮检[2007]195号
四 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 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 17号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 691号
 财政部关于加快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的紧急通知财经明电[1999] 1号
五 粮食价格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 1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 15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国发[1993] 12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国发[1996] 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 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 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 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44号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计价格[2000] 5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
六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七 粮食流通
八 粮食流通监督
九 粮食市场及市场体系
十 粮食收购
十一 粮食购销
十二 粮食供应
十三 陈化粮处理
十四 粮食库存与出库管理
十五 清仓查库
十六 粮油储备
十七 中央储备粮
十八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十九 粮食物流
二十 粮食流通统计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十一条调拨双方办理差额结算,以收货方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为依据。为便于调拨双方查核,每张发货明细表不论是否有差额,收货方均应根据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汇总填制《差额结算清单》(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于货物验收后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寄给发货方。 第十二条 收货方应补给发货方货款的差额,收货方应以汇兑方式将应补款项汇出,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差额结算清单》字号,以便发货方查核。 发货方应退给收货方的货款,发货方应于接到《差额结算清单》和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三天内以汇兑方式将应退货款汇出,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差额结算清单”字号,以便收货方查核。 第十三条收货方遇到货物先到,托收承付综算凭证后到,或者两者同时到达,并能在规定承付期限以内将货物验收完毕的,应按实收情况计算应付货款一次办清结算。不再另办差额结算,但仍应照填《差额结算清单》,并连同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作为承付货款的附件,寄给发货方。 第四章中转调拨结算 第十四条省间粮油调拨,经发货省省境以外的中转地粮食部门中转的,应按照《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采取两次结算,即发货方向中转地粮食部门办理结算,中转地粮食部门再向收货方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中转地粮食部门对发货方托收的货款和垫付的费用应加强审核工作,经审查发货方未按《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问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计算调拨价和划分费用负担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的结算 第十六条省间粮油调拨,在运输途中,经粮食部批准临时变更收货省的,由粮食部电讯通知发货、计划收货、实际收货省粮食厅,并指定有关粮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经收货省粮食厅批准临时变更省内收货单位的,由收货省粮食厅电讯通知发货省粮食厅、计划收货方、实际收货方,并指定有关粮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经粮食部和收货省粮食厅指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粮食部门,必须根据上级变点通知,在车船开动后,立即填写《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格式和使用说明见粮食部《粮油运输管理规则》),分别寄给实际收货方、计划收货方、发货方,以便联系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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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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