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金融  作者:韩良 编  页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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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3年12月9日,中国最大的旅游网站之一携程网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首个交易日股价几乎翻了一倍。凯雷投资集团在参与携程网私募过程中的投资收益达到10倍以上。2007年11月6日,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取得巨大成功。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两大私募投资股东,软银投资阿里巴巴集团的8000万美元的回报率已高达71倍;对于雅虎来说,则从阿里巴巴上市中直接获得了高达80亿美元的巨大收益。这两个案例只是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国未上市企业股权数十个成功案例中的典范。外资私募股权投资与创投机构在中国的成功极大地刺激和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发展。
  以2006年底我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市设立为标志,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由于外资投资机构调整投资策略,放缓投资步调,为人民币基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另外,2009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成功推出,为境内人民币基金提供了退出的主要渠道,加快了我国人民币基金的发展速度。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在2009年,人民币基金表现突出,新募基金数远远超出外币基金。全年共募集人民币基金105只,募资金额122。95亿美元,而美元基金仅募集19只,募资金额65.19亿美元,这是人民币基金自2005年以来在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金额上首次双双超过美元基金。

作者简介

韩良,河北省乐亭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出版学术论著如下:《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主编)、《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主编)、《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法律制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2004年10月被评为天津市首届十名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之一。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咨询专家,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金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与投资基金、环境与资源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主持参与了船舶基金、滨海新区创投引导基金、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二十余项滨海新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概述
  1.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1.1.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概念
   1.1.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性质与特征
  1.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发展历?与现状
   1.2.1 国外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
   1.2.2 国外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1.2.3 我国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发展
   1.2.4 我国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发展的特点
  1.3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信托法理与文化背景
   1.3.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信托法理
   1.3.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要求的信托文化背景
   1.3.3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要求的信用制度支撑背景
  1.4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分类
   1.4.1 契约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投资基?
   1.4.2 股权类投资基金与非股权类投资基金
   1.4.3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1.4.4 引导基金与直接投资基金
 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与基金治理
  2.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组织结构
   2.1.1 基金的委托人
   2.1.2 基金管理人
   2.1.3 基金托管人
  2.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治理
   2.2.1 基金治理內涵的界定
   2.2.2 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2.2.3 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
  2.3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息披露机制
   2.3.1 基金信息披露的定义和对象
   2.3.2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种类
 3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设立
  3.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
   3.1.1 境外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情况
   3.1.2 国內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情况
   3.1.3 健全我国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3.2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发起和募集
   3.2.1 投资基金发起和募集的程序
   3.2.2 募集推介书
   3.2.3 募集过程需要重点关注?问题
  3.3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及注册
   3.3.1 国外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与监管
   3.3.2 国內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与监管
   3.3.3 投资基金设立与申报流程
 4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投资
  4.1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4.1.1 投资决策程序概述
   4.1.2 投资决策中涉及的法律文件
  4.2 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编 分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兵变员的选任和日常决策程序可以直接反映基金管理人决策权限的独立程度。(1)在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决策权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无论是提名、选举还是任命,完全由基金管理人控制。例如全部委员均由基金管理人任命,只需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权力机关备案或者分别通知基金各出资人。在此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更多地通过审议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更换管理人等方式行使,缺乏常态的监督机制。(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受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的制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有少数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但是投资决策仍然由基金管理人控制。例如在5人制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只有1人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任的。在此模式下,日常投资事项仍完全由基金管理人掌控,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其提名的委员,常态性地掌握基金的日常投资经营情况。(3)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受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权”的制衡。仍以5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与权可以表现为享有2名委员的选任权,在此情况下,对于需要2/3以上多数决定的重大投资事项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上拥有了否决权,但是对于只需1/2以上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日常投资决策而言,基金管理人仍享有独立的决策权。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与权在只有1名委员的选任权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对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来体现。(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投资决策权。在5人制委员会模式下,可以表现为二者分别拥有2名委员的选任权,而第5名委员则由独立的外部专家担任,可称为“独立委员”,类似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此类模式在实际操作上难度很大。首先,基于第5名委员的关键地位,双方都会提出自己倾向的人选,很可能在长时间内无法产生有信服力的第5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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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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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看朋友买,听说还不错
  •   书没什么价值,特别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都是些泛泛而谈的没有任何实际操作经验的人抄书拼凑而成
  •   感觉作者内心有非常深厚的知识但是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一样,对于很多问题都只是简单介绍,对于求知欲比较强的读者不建议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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