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苑(总第82辑)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编  

内容概要

《金融法苑(总第82辑)(2011)》主要内容简介:法眼评说碳金融之二:解读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上市审核程序的再造,从司法判例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的保护,荷兰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运作情况介评。

书籍目录

热点观察
 法眼评说碳金融之二:解读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偿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与证券
 公司僵局的预防与非诉讼解决路径
 现金选择权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上市审核程序的再造
银行法制
 网上银行被盗案中的银行责任探析
 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业务的风险与法律对策
 从司法判例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的保护
海外金融法
 论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上的
投资人保护制度荷兰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运作情况介评
海外传真
 控制股东与公司治理:比较分类法的深化(下)

章节摘录

版权页:换股价格显然是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有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确定的。但是,最低发行价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它与现金选择权保护异议股东的初衷截然不同。因此,换股价格不适合作为确定现金收购价格的依据。在盐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集团案中,私募投资人董宝珍就强烈质疑这一价格的公平性。①以某一个交易日的价格作为现金收购价格,更是使得现金收购价格容易受到操纵,因此也不适合作为确定现金收购价格的依据。此外,由于现金收购价格是提前确定的,一旦在停牌期间股市发生大的波动,也将影响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在牛市里,人们不愿意接受现金选择权,在熊市里则改为热烈追捧。尤其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僵化的现金选择权制度很容易成为套利工具,而偏离其制度设计的初衷。笔者认为,目前现金收购价格往往由合并(分立)方董事会单方面决定。因此,现金收购的价格容易被压低,导致异议股东的利益受损。现金选择权涉及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一方面单独确定价格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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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总第82辑)(2011)》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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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金融法苑在没落啊,没有往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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