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苑(总第83辑)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编  页数:244  

内容概要

  《金融法苑(2011)(总第83辑)》秉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宗旨,全方面、多视角地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金融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当前的法律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法律资讯。

书籍目录

担保专题
 闭锁公司瑕疵担保裁判弥补模糊性立法的路径分析
  ——兼评《担保法》对《公司法》的偏离
 浮动抵押在并购融资中的制度障碍与突破
  ——以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的延伸为视角
 公司担保行为的模糊边界
  ——“安慰函”效力之探析
 公司对外一般担保的效力认定
 论公司关联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以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协作为视角
 ……
专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法院裁判中,对于那些已经判决公司担保无效的案件,担保人清偿责任的份额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即若债权人没有过错,造成担保无效是担保人自身过错时,担保人仍旧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则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定担保人承担二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只有在担保人对于造成担保无效没有任何过错时,其才不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担保人不承担清偿责任在担保人为个人时极少发生,因为担保合同无效时,作为担保人的个人很难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法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况是不同的,由于法人的行为必须由自然人代表进行,因而当自然人作出机会主义行为时,应当谨慎地认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到公司担保问题,在治理结构不甚合理,人合性较强的闭锁公司,很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其代表公司作出担保决议时,轻率地认定公司存在过错是不合适的。司法在适用《担保法》时,在担保人是公司的情形下,应当注意到《公司法》在公司担保条款中对股东的优先保护倾向,在认定作出担保的公司是否存在《担保法解释》中提及的“过错”时,能够对公司利益有所倾斜,特别是在债权人为适格商人的情况下,更应当将对公司的过错标准提高,避免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代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承担大量担保风险。在对于《担保法》的适用中,区分法人与非法人实质上是在《担保法》中加入《公司法》规则的考虑因素,以调整《担保法》过于强烈的债权保护倾向。司法自由裁判是一个能动的过程,机械地寻找法律规范加以适用而不顾不同部门法的立法倾向是不可取的做法,司法对于立法冲突的能动性弥补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编辑推荐

《金融法苑(2011年)(总第83辑)》是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金融法苑(总第83辑)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