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刘勇,黄胜方 主编  页数:356  

内容概要

  《建筑法规概论(第2版)》为全国应用型高等院校(高职高专)土建类“十二五”规划教材分册之一,延续了第1版的知识体系,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介绍了包括建设法规概述,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建没从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规,市政建设法规,劳动用工制度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教材主要适用于土建类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高专的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设监理等专业教学,同时可为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参考借鉴,也可作为成人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第2版前言
第1版前言
第1章 绪论
 1.1 建设法规概述
 1.2 建设法规体系
 1.3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5 工程建设标准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 城乡规划的修改
 2.5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城乡规划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建筑法
 3.1 建筑法概述
 3.2 建筑法确定的基本制度
 3.3 《建筑法》的修改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招标投标法规
 4.1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4.2 招标
 4.3 投标
 ……
第5章 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6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第7章 建设从业资格法规
第8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9章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第10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规
第11章 市政建设法规
第12章 劳动用工制度法律法规
第13章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4章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法制统一原则  所有法律都有着内在统一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也不应冲突。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必须遵循。位阶相等的建设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不应相互矛盾。建设法系统内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低位阶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  建设法的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不仅是立法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不至于因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而导致建设法的无所适从。  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安全和对财产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建设技术法规,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建设技术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等各项指标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设法的立法应大力推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设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建设活动的精细度和劳动生产率,鼓励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建设之路。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建设法要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人们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主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规划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标准化部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建设材料供应部门及其他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人员等。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建设法的立法应确立规划与设计市场、建设监理市场、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市场、建设资金市场等多元化的建设活动大市场。同时,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应当能够保障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协调、统一地发展。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这种调整不应当是直接干预性的。建设主体在具体的建设行为中都享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对其行为实施的调控只是间接性的。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要把建设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必须要先使建设法自身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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