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津手册》编写组 编  页数:352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获得、经营权变更、征地安置补偿、“四荒”资源承包以及争议解决等常发事项的最新法律依据,还精选与之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等内容。不失为读者了解法律进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好帮手。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998年10月14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1997年8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四、征地安置补偿五、“四荒”资源承包管理六、纠纷解决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金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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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津手册》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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