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对照速记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211  字数:315000  

内容概要

本书的目的不在于“投机取巧”,而在于考试复习中后期的“减负”与“提升”。因此,本书严格根据历年考试考查频率,将考查次数三次以上的考点作为备选对象(除了极个别考点由于新法更迭的影响可能考查次数不足三次,比如《物权法》相关考点),再根据考查出题规律的分析和对2010年考试的趋势预测,选取其中最可能考查到的知识点,通过法理上的深入分析,记忆上的对比效率等方式,让考生能够在短时间内熟练掌握相应考点并解题自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考点1 法的价值  考点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3 法律解释  考点4 法制与法治  考点5 法与道德第二章 法制史  考点1 先秦法制思想  考点2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第三章 宪法  考点1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考点2 选举制度  考点3 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点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点6 国务院第四章 司法职业道德  考点1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考点2 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第五章 经济法  考点1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与判断  考点2 产品质量责任  考点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4 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5 环境民事责任第六章 国际法  考点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考点2 国际贸易术语  考点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章 刑法  考点1 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2 属地管辖  考点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4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考点5 犯罪故意  考点6 犯罪过失  考点7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考点8 正当防卫  考点9 犯罪未遂  考点10 犯罪中止  考点11 共同故意  考点12 想象竞合犯  考点13 累犯  考点14 自首  考点15 数罪并罚制度  考点16 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17 绑架罪  考点18 抢劫罪  考点19 敲诈勒索罪  考点20 盗窃罪  考点21 诈骗罪  考点22 受贿罪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考点1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考点3 证据的分类  考点4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考点5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考点6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考点7 补充侦查  考点8 不起诉  考点9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10 上诉不加刑第九章 行政法  考点1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2 行政复议的范围  考点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考点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5 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考点6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  考点7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及其适用第十章 民法  考点1 民事权利类型之形成权  考点2 宣告死亡  考点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点4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考点5 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考点6 共有  考点7 地役权  考点8 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9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考点10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1 债权人代位权  考点12 债权人撤销权  考点13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考点14 格式条款合同  考点15 标的物风险负担  考点16 赠与合同  考点17 不当得利  考点18 无因管理  考点19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考点20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21 夫妻财产关系  考点22 遗嘱  考点23 著作权的主体  考点24 著作权的内容  考点25 著作权的限制  考点26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考点27 专利侵权行为  考点28 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一章 商法  考点1 公司的资本  考点2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考点3 司法解散公司  考点4 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份额的处理  考点5 汇票的转让  考点6 汇票的追索权  考点7 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1 特殊地域管辖  考点2 第三人  考点3 举证责任的分配  考点4 财产保全  考点5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  考点6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考点7 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点8 支付令异议  考点9 执行和解  考点10 仲裁协议  考点11 仲裁中的和解  考点12 仲裁裁决的撤销

章节摘录

插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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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印刷差,纸张差,还那么薄,字那么小,还这么贵!骗人的!大家千万别买,没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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