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通解-动物和物件致害侵权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海亮,王立争 主编  页数:252  

前言

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是我国民法重要价值之一。伴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已初步形成,至此,公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有时甚至布满荆棘,此时,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对受到损害的权利予以补救。2009年12月26日,历时七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顺利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用12章、92个条文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予以制度保障,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领域,涵盖了公民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民生问题、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如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同命不同价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医患关系问题等,均作出了具体规范,为公民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很好地解决了当前百姓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内容概要

  生活中的风险防不胜防,各类侵权行为充斥于我们的身边。交通侵权、医疗侵权、工伤侵权、产品侵权、校园侵权、宠物侵权等行为每天都在不断发生。如何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伤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的《侵权责任法》为我们指明了道路。  本套丛书由法律专家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内容编写。精心选取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热点法律问题。附以生动有趣的小案例加以说明,依据新法进行分析解答。同时对侵权风险的防范予以提示,是您生活中依法维权的好帮手!

作者简介

刘海亮,哲学学士,青岛大学法学研究生,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二级律师,首届临沂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介机构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版《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专著一部,发表学术论文13篇。在建筑房地产法务、公司法务、行政法务以及相关诉讼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业务专长。
  王立争,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与他人合作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主持省部级项目一项,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数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破解动物致害侵权之谜 基础入门——何谓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桥归桥,路归路——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与一般侵权如何区分? 桥归桥,路归路——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区分?第二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不问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不问过错——违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和饲养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第三章 谁侵犯了我的权利 与动物的亲密接触——什么是动物的致害“举动”? 损人不利己——什么是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的损害事实? 事出有因,前因后果——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判断?第四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免责或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减责事由——混合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双重选择——第三人过错是否还是免责事由?第五章 形形色色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合法饲养动物,解除后顾之忧——违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饲养危险动物的沉重代价——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动物园是否赔偿?——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原主人必须埋单——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主人的连带责任——动物共同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主人的连带责任——动物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第六章 步入物件致人损害侵权 基础入门——什么是物件致人损害侵权? 以法律为准绳——处理物件致人损害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谁侵犯了我的权利——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桥归桥,路归路——物件致人损害侵权与一般侵权如何区分?第七章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多数物件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公平担责——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不问过错——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以及妨碍通行物致入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第八章 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减责事由——混合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第九章 形形色色的物件致人损害侵权 建筑物等地上工作物需要日常管理与维护——地上工作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建筑物等地上工作物需要日常管理与维护——地上工作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担责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堆”起来的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第十章 动物和物品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承担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多种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只是笼统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没有进行更为详细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在对《民法通则》进行扬弃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如下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类型:违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周延性与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第三,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归责,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简言之即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根据。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类型相对应,《侵权责任法》一改《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的一元归责原则而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多元归责体系,即一般而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较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违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及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较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四,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基于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毫无疑问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肯定不能由动物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类侵权主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那么他们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我们认为最重要的理论根基就在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饲养动物,通常为了收益,那么,当因管理不善而使动物致人损害时,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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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通解:动物和物件致害侵权》动物和物件致害侵权热点问题提示:1.不问过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2.推定过错一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3.公平担责——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4.免责或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5.双重选择——第三人过错是否还是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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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中的案例是紧密结合《侵权责任法》写的,案例来源于生活,或者平时媒体报道的引起争议的,剖析法理,解答疑惑,把平时见到的法律问题,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予以解析。对法律爱好者来说,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本不错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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