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孟祥刚  页数:307  

前言

合理而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在适用范围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企业破产法》不仅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还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并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破产纠纷在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是频繁发生的,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最大程度地维护包括破产企业员工在内的各方利益,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了解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正确地适用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成为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必修课。本书选取了实践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企业破产案例,尤其是在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围绕企业破产纠纷所产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评析的方式系统阐释了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般原理和法律内容。全书以专题的形式产开,共分八个专题,包括:专题一“破产原因”,专题二“破产受理和宣告”,专题三“破产管理人”,专题四“破产债权”,专题五“破产财产”,专题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专题七“破产案件的取回权、撤销权、别除权和抵销权”和专题八“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内容概要

《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根据纠纷类型划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先精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该专题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法律要义、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简介

孟祥刚,法学硕士,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庭长。《中国民商审判》编辑委员会委员,2006年入选全国民商审判专家人才库,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重点研究民商法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先后在《法学》、《政法论坛》、《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山东审判》等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独著或合著有《证券诉讼原理与判例》、《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等。

书籍目录

专题一:破产原因 一、案例  (一) 债务人申请破产案  (二) 债权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  (三) 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原因提起异议案  (四) 在法院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前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  (五) 债权人以公证债权及执行证书为证据申请债务人破产案  (六) 虚假破产申请案  (七) 债务人在未查清资产及负债情况下申请破产申诉案  (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破产案  (九) 债务人注册资金不到位,债权人申请破产案 二、专题指导  (一) 破产原因  (二) 破产申请人  (三) 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专题二:破产受理和宣告 一、案例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案  (二) 债务人申请破产终结案  (三) 破产申请效力案  (四) 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案  (五) 破产宣告后以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案件处理  (六) 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既申报债权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案 二、专题指导  (一) 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  (二) 破产宣告专题三:破产管理人 一、案例  (一) 由清算组和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案  (二) 采取抽签、摇珠及竞标三种方式确定管理人案  (三) 职工身份确认案  (四) 债务人宣告破产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案  (五) 破产清算组侵权程序问题案 二、专题指导  (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更换  (二)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三) 破产管理人破产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 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专题四:破产债权 一、案例  (一)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案  (二)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三) 雇佣劳动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案  (四)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申请案  (五) 企业破产兼并后工伤债权案  (六) 抵押人擅自注销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不再对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案  (七) 结算账户内本息案 二、专题指导  (一) 破产债权的范围和例外  (二) 几类特殊的破产债权的认定专题五:破产财产专题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专题七:破产案件的取回权、撤销权、别除权和抵销权专题八: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附录

章节摘录

该条的规定实际上要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有二个:第一,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即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在本案中,债权人海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海域铝业(三水)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理由为海域集团为海域铝业(三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且根据其掌握的铝业公司的状况,认为可以推定铝业公司已无偿还债务的能力。但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仅能证明纽约银行香港分行清偿了铝业公司的贷款,纽约银行香港分行是铝业公司的债权人,但不能证明其是海域铝业(三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还必须证明纽约银行香港分行的债权转让的证据及自己或者纽约银行香港分行通知海域铝业(三水)有限公司债权已经转让的证据。但在本案中其并未提出该证据,因其证据均为复印件,而且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即其债权是有争议的不确定的债权,因此法院未予以认定。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此又有两层含义:(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2)债权人已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债务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清偿。本案的债权人并未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是直接提出破产还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另因其未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也就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连续状态的情形也不能确认。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现实情况推定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的原因,比如,其生产经营停止,大部分员工被遣散,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少于负债,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资金周转出现重大问题等债务人在资产、信用、生产能力等方面存在无法清偿其对外债务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对于到期债务已经停止支付,通常可以推定为无支付能力。但这种判断应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否则推断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所以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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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给朋友买的,说是书不错。还行吧。
  •   还算不错,应该是正版
  •   很实务
  •   就是书稍微有点旧....
  •   此书实用性强,案例详细,分析到位,值得、1
  •   第一次对卓越配送的图书质量感到严重不满意,明显是一本旧书或者是看过的书,上面有好几处污点,而且边角都变得很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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