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庄洪胜 等 著  页数:34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征求意见并经过全国知名法学专家的多次讨论,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第六章共六条是专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其中有的条款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在其他的章节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也做出了普遍性的规定。所以本书结合《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准据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了阐释。  《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八条中还特别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效力方向上直接指向了全国人大制定发布的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笔者在撰写本书时除了遵循《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文外,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人身损害的法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论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决定的,包括责任划分、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收入等自然情况、当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其中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的一般性伤害、伤害后构成残疾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精神损害等。对于伤害及残疾的评定是按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伤残评定》)。《伤残评定》是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也是一个强制性标准,是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机关、劳动安全部门、律师事务所及所有司法鉴定部门在处理、起诉、审判、理赔、辩护及鉴定中所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所以作者在撰写本书时列举了一些人身损伤,对其评定伤残等级就是按照这个《伤残评定》,对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损伤情形,作者也参照本标准的附则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内容概要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以《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医学要件及所规定的残疾条款评定为标准,系统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责任分担、伤残鉴定及损害赔偿。  本书作者从专业的角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等级划分原则,对部分伤残作了扩大性列举并予以类推性评定和学理性解读。  本书对各种伤残的等级评定结论有科学依据,对司法鉴定及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案件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供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人寿保险公司等使用,也可供公安政法院校、医学院、司法鉴定机构、律师、法医和医师在教学和工作中参考。

作者简介

  庄洪胜,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北京法医协会法医临床分会常务理事,现执业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担任专家鉴定人。  刘志新,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赔偿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等职。  吴立涛,北京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十,经济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文件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节 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相关的综合性法律第七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鉴定与赔偿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鉴定第二节 伤残评定原則第三节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的参与度第四节 与伤残有关的鉴定第五节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及赔偿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费构成第一节 简述第二节 医疗费第三节 专人护理费第四节 交通费和住宿伙食费第五节 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六节 营养费及康复费等相关费用第七节 诉讼费和鉴定费第八节 丧葬费第九节 误工费第十节 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第十一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金第四章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残疾等级评定第一节 颅脑损伤致残等级的评定第二节 颅脑损伤致残等级类推性评定第三节 脑神经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四节 脑神经损伤致残等级类推性评定第五节 脊髓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六节 脊神经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五章 头面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眼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二节 眼损伤致残等级类推性评定第三节 耳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四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五节 鼻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六节 头皮、颅骨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六章 脊柱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一节 脊柱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七章 颈部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一节 颈部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二节 颈部损伤致残等级类推性评定第八章 胸部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一节 女性乳房损伤第二节 胸廓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三节 肺、胸膜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四节 心脏损伤残疾等级评定第九章 腹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消化器官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二节 肾脏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三节 脾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四节 膈肌、肠系膜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十章 盆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女性內生殖器官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二节 泌尿器官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三节 骨盆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四节 直肠、肛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五节 大便、小便失禁致残程度评定第十一章 会阴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男性內生殖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二节 男性外生殖器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十二章 外阴、阴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女性外阴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二节 阴道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十三章 肢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第一节 上肢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二节 下肢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三节 手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四节 足损伤致残等级评定第五节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致残程度评定第十四章 皮肤损伤致残等级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章节摘录

  道路交通,是人类历史上最普遍、最悠久的交通方式,日常生活、生产都离不开在道路上的行走、驾车等。工业化之前,道路主要就是土路、石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步行、骑马和马车是人类道路交通的主要方式,那时的道路交通致人死伤是很少的,顶多也就是马撞人或者马车撞人或者马匹、马车相撞的事件。1896年1月29日,世界上第一部机动车诞生了,随之公路的发展一日千里,也开始了人的生命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对抗的岁月。自第一辆机动车发明至今的100多年中,全世界有3000多万人死于轮下,尤其是近年来,世界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公路网络日益繁密,路况越来越好,车速越来越快,每年全世界死于车轮之下的人数十万,伤者近千万。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约5500万起,其中死亡30万人,受伤800万人,其死亡人数仅次于心血管疾病而居意外死亡人数第二位。这个数字意味着全世界每2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4秒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  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经济发展速度快导致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提高。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取得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的权利义务又是如何划分的,这些问题,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前提要求下,只能通过调整道路交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和处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目前正在施行的比较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国务院发布的,有交通部制订的,有公安部制订的,也有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还有保险部门制定的,此外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纷繁并立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造成了交通事故处理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包括在道路上进行交通运输的有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机动车包括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机动二轮车,有时用于生产作业的推土机、起重机、清扫车、用于作战的坦克和平时期在道路上行进时致人伤害也属于机动车伤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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