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编写组 编  页数:168  字数:2084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截至2010年3月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以及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文件。同时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权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审判中具有引导同案同判的作用。     为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对于直接涉及诉讼活动进行的部分重要法律法规,本书也以“法规链接”的形式进行了收录。     本书还收录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些地方司法业务文件,读者可以有针对性的查找,参考适用。

书籍目录

刑事实体编  一、总则    (一)综合    (二)刑法的适用    (三)犯罪    (四)刑罚    (五)刑罚的具体运用    (六)其他  二、分则    (一)综合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刑事诉讼编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司法鉴定  六、强制措施    (一)综合    (二)逮捕    (三)羁押    (四)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八、立案及立案标准  九、侦查  十、提起公诉  十一、审判    (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三)裁判文书管理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十六、赃款赃物处理

章节摘录

三、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石林清。一审宣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应予纠正。袁南京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参与预谋绑架,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在将被害人石林清放走后,又向石林清勒索6万元用于私分挥霍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06年12月20日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确认了原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石林清被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后,由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看押。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石林清交谈中,得知石林清与被告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石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石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另案处理)多次打电话向石林清催要钱款,石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11将该款私分、挥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袁南京、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事先并未参与被告人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合谋实施绑架犯罪,是在袁南京的纠集下,误认为是帮助他人索取债务,并基于该目的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故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共同犯罪,而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奈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在将被害人石林清放回后,又伙同刘川以胁迫手段向石林清索取巨额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法定部门权威编纂,设计理念精益求精,编排体例合理细化,收录文件实用全面。法规链接原版首创,指导案例规范裁判。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应该是蛮实用的一本书,解释很详细。就是字比较小
  •   字比较小,指导性还可以,现在过时了
  •   挺实用的,在办案中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