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212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 总 则2 第一条 [立法宗旨]2 第二条 [适用范围]2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3 第五条 [守法原则]3 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4 第七条 [监管机构]4 第八条 [证券业协会]4 第九条 [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5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定义及其核准]5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保荐人制度]6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应报送的文件]7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9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9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途]10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11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债券应报送的文件]11 第十八条 [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限制]11 第十九条 [文件格式及报送方式]11 第二十条 [报送文件的要求]12 第二十一条 [披露申请文件]12 第二十二条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13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的绝对禁止事项]13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期限]13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14 第二十六条 (已核准证券发行决定的撤销]14 第二十七条 [投资风险承担]14 第二十八条 [证券承销]15 第二十九条 [自主选择承销公司]16 第三十条 (承销协议内容]16 第三十一条 [承销公司的核查义务]17 第三十二条 [承销团承销]17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限]17 第三十四条 [溢价发行]18 第三十五条 [发行失败]19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备案]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19 第三十七条 [可交易证券的范围]19 第三十八条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20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22 第四十条 (交易方式]22 第四十一条 [证券形式]22 第四十二条 [交易方式]23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24 第四十四条 [账户保密]24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等买卖股票的限制]24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收费]2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归人权]第二节 证券上市25 第四十八条 [证券上市核准]26 第四十九条 [上市保荐人制度]26 第五十条 [股票上市条件]26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股票上市]27 第五十二条 [股票上市应报送文件]27 第五十三条 [公告上市文件]27 第五十四条 [应公告的其他事项]28 第五十五条 [暂停上市]28 第五十六条 [终止上市]29 第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上市条件]29 第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上市应报送文件]30 第五十九条 (公告债券上市文件]30 第六十条 [暂停上市资格]30 第六十一条 [终止上市资格]30 第六十二条 [申请复核]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31 第六十三条 [披露信息的要求]31 第六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告文件]31 第六十五条 [中期报告]32 第六十六条 [年度报告]33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公告]34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审核]35 第六十九条 [虚假信息的责任]37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方式]37 第七十一条 [对披露信息的监督]37 第七十二条 [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公告]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38 第七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禁止]38 第七十四条 [知情人的范围]39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39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41 第七十七条 [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41 第七十八条 [虚假信息的禁止]42 第七十九条 [欺诈行为的禁止]43 第八十条 [法人证券交易的禁止]43 第八十一条 [资金违规人市的禁止]43 第八十二条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禁止]43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要求]44 第八十四条 [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44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45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公告]45 第八十七条 (报告和公告的内容]45 第八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发出]46 第八十九条 [收购报告书的报送]46 第九十条 [收购要约的公告和期限]47 第九十一条 [收购要约撤销的限制)47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的适用对象]48 第九十三条 [要约收购的限制]48 第九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49 第九十五条 (临时托管股票]49 第九十六条 [收购要约]49 第九十七条 [收购行为及后果]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配套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请示答复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8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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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配套规定(第4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最高人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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