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索赔100招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金钥匙普法中心 编  页数:172  

内容概要

《索赔100招》秉承金钥匙系列图书的风格,着眼于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合同、人身伤害、劳动合同、工伤、拆迁、征地、土地承包、医疗、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等领域,端正读者索赔理念,理清读者索赔思路,完善读者索赔知识,丰富读者索赔技巧。     本书为其中一册,包括了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章节,在每一章中,精选了与该章主题相契合的法律文件,并用相关的请示答复作为脚注对主要法律文件进行加工,便于读者查询具体问题的处理。

书籍目录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1007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索赔100招  (一)一般规定  1.明确《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在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若无具体规范,可以援引公平原则作为索赔依据  3.在有失诚信的情况下,若无具体规范,可以援引诚信原则作为索赔依据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的订立  5.正确理解合同的书面形式  6.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  7.承诺对要约作出的非实质性变更,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  8.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可以视为有效  9.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10.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已经履行的只是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合同未必成立  12.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判断  13.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14.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  15.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三)合同的效力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合同的效力  17.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满足的要求  18.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9.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20.正确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21.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2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3.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联营所得收益的处理方法  24.合同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  25.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期问的计算方法  26.明确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诉讼主体地位  (四)合同的履行  27.对债务人抽选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而非预期违约的规定  28.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0.对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不可以代位行使  3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2.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33.正确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35.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6.正确认定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    37.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38.正确区别合同的解除与撤销  39.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40.合同解除后,受害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  (六)合同责任  4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4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43.履行标的物有瑕疵,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4.正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45.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应当遵守的规则    46.违约金以补偿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  47.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48.正确区分定金与预付款  49.适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50.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51.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可并用    5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用    5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存时的适用关系    5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6.加害给付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七)其他  57.对合同进行解释应当把握的原则    58.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59.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一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权人二  买卖合同三  借款合同四  租赁合同五  承揽合同六  运输合同七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章节摘录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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