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必读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66  

内容概要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为帮助村民委员会成员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国家政策,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村民服务,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根据上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要求与工作职责,选取了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共59个,截止时间2010年10月;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农村基层民主,收录的文件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基本制度规范、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等方面。第二至七部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分为土地与宅基地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农村生产经营、民间纠纷调解、农民社会保障、农民权利损害救济六大类;其中公共事务管理和民间纠纷调解是村民委员会经常性的、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我们相应将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分;所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均是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这些职权密切相关的。

书籍目录

一、农村基层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2月1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22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2008年1月2日)  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2005年7月11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9月30日)    ……二、土地与宅基地管理三、公共事务管理四、农村生产经营五、民间纠纷调解六、农民社会保障七、农民权利损害救济

章节摘录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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