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李飞  

前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组织载体,而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细胞。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整个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适应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需要的。各级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认真、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方面,丰富了内容、拓宽了渠道、增加了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内容概要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代表法,深入理解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应中国法制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代表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l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在会议期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  第二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代表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  第四十八条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章节摘录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都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或者选民联名提出后,由选举委员会汇总,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汇总,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必要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规范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主要是选举法,除此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和决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两次颁布选举法,一次是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新中国首部选举法,为在中国第一次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次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修订通过选举法,此后这部法律又经历了五次修改。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高端释法,权威读本。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一本讲述立法机关想法的法律解读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