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3卷)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62  字数:828000  

内容概要

  《201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3卷)(飞跃版)》内容简介:本套书历经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检验,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更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了考生复习法条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方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共三卷,秉承我社多年编纂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的专业水准,按照试卷分类,方便携带,内容全面,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关键标注简化记忆,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盼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②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③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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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司考帮手
  •   印刷质量一般 内容实用
  •   内容翔实,携带方便。纸张稍微有点薄,但不影响阅读。
  •   书还不错,纸质很一般,没有想象得好。不过总体还是很满意
  •   送货很快,质量还可以,翻看了下,没有发现错别字,总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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