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对照速记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12  

内容概要

本书的目的不在于“投机取巧”,而在于考试复习中后期的“减负”与“提升”。因此,本书严格根据历年考试考查频率,将考查次数三次以上的考点作为备选对象,再根据考查出题规律的分析和对2011年考试的趋势预测,选取其中最可能考查到的知识点,通过法理上的深入分析,记忆上的对比效率等方式,让考生能够在短时间内熟练掌握相应考点并解题自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考点1 法的价值  考点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3 法律解释  考点4 法制与法治  考点5 法与道德第二章 法制史  考点1 先秦法制思想  考点2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第三章 宪法  考点1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考点2 选举制度  考点3 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点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点6 国务院第四章 司法职业道德  考点1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考点2 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第五章 经济法  考点1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与判断  考点2 产品质量责任  考点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4 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5 环境民事责任第六章 国际法  考点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考点2 国际贸易术语  考点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章 刑法  考点1 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2 属地管辖  考点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4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考点5 犯罪故意  考点6 犯罪过失  考点7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考点8 正当防卫  考点9 犯罪未遂  考点10 犯罪中止  考点11 共同故意  考点12 想象竞合犯  考点13 累犯  考点14 自首  考点15 数罪并罚制度  考点16 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17 绑架罪  考点18 抢劫罪  考点19 敲诈勒索罪  考点20 盗窃罪  考点21 诈骗罪  考点22 受贿罪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考点1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考点3 证据的分类  考点4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考点5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考点6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考点7 补充侦查  考点8 不起诉  考点9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10 上诉不加刑第九章 行政法  考点1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2 行政复议的范围  考点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考点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5 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考点6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  考点7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及其适用  考点8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十章 民法  考点1 民事权利类型之形成权  考点2 宣告死亡  考点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点4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考点5 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考点6 共有  考点7 地役权  考点8 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9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考点10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1 债权人代位权  考点12 债权人撤销权  考点13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考点14 格式条款合同  考点15 标的物风险负担  考点16 赠与合同  考点17 不当得利  考点18 无因管理  考点19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考点20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21 夫妻财产关系  考点22 遗嘱  考点23 著作权的主体  考点24 著作权的内容  考点25 著作权的限制  考点26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考点27 专利侵权行为  考点28 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一章 商法  考点1 公司的资本  考点2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考点3 司法解散公司  考点4 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份额的处理  考点5 汇票的转让  考点6 汇票的追索权  考点7 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1 特殊地域管辖  考点2 第三人  考点3 举证责任的分配  考点4 财产保全  考点5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  考点6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考点7 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点8 支付令异议  考点9 执行和解  考点10 仲裁协议  考点11 仲裁中的和解  考点12 仲裁裁决的撤销

章节摘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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