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的时代系列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杨春宝  页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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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创业需要技术、资金、市场、心态、团队等,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但美国的企业,创业第一天找的人就是律师,为什么? 因为很多企业家创业的时候不懂公司是怎么回事,不知道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创业者之间的关系怎么去解决,留住人才要用什么机制,跟投资人谈的时候怎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把自己的企业一点点建立起来……创业,从第一天开始.就面临着法律问题。 本书为您系统梳理了公司创立、股东关系、?司治理、经营管理、并购重组、股票发行上市、解散清算等创业全过程中涉及的235个典型法律问题,所有的问题均为创业者真实遭遇的困惑,每个问题都详细地为您提供法律依据、解决思路和防范技巧。 无论你是准备创业,还是在创业途中.本书助您在创业路上披荆斩棘、规避风险、完胜创业!

作者简介

杨春宝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最年轻的高级律师之一。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Asia Pacific Legal 500历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长期从事公司、投资、收购兼并等律师业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企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
出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创业法律、08问》等专著和数十篇法律论文。
杨春宝律师主持的“法律桥”网站(httP://www.law-bridge.net)始创于2000年,系中国最早、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专业原创网站之一。该网站专注于公司投资法律、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知识产权法以及网络法的实践研究,包括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法律论文、判例案例和法律咨询等内容,得到众多法律界同仁的认可并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多年来.众多律师、企业法务通过其法律论坛坚持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至今已累计咨询四万余次。

书籍目录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第一章 公司设立 1.如何选择创业地点? 2.大学生创业,应当选择哪种企业形式?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同? 4.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公司有何不同? 5.如何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 6.投资亏损需承担什么责任,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7.设立公司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8.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 9.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和“环保证明”吗? 10.可否与未成年子女合办有限责任公司? 11.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2.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如何记载?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13.公司能否与自然人分别出资注册新公司? 14.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 15.一家公司的员工能否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16.企业员工的家属可以注册公司吗?这两家公司可以有业务关系吗? 17.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的责任怎样界定? 18.如何以承包分公司方式创办企业? 19.对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如何理解? 20.个人能否以其独资公司的资产入股成立新公司? 21.以厂房出资是否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 22.在建工程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23.“技术股”是什么含义? 24.什么是“干股”?股东提供技术可以获得干股吗? 25.个人以技术出资,先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登记注册公司,如何保障权益? 26.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评估? 27.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但未实际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 28.如何让无形资产所占的股权份额变大? 29.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30.股权出资是否可行? 31.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用于出资吗? 32.股东采用借款方式注资,在法律上可行吗? 33.股东对公司?债权可以转增为注册资本吗? 34.公司设立时,他人代签的股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35.设立公司的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是否应按股权比例承担? 36.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37.如何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二章 股东股权 38.股东利益如何分配?责任如何承担? 39.未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0.股东实际出资与成立公司时登记的注册资金不符,如何处理? 41.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2.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偿还贷?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43.虚报注册资金,公司、股东有什么法律责任?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人有责任吗? 44.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限制其股东权利? 45.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四章 公司运营第五章 股权转让与公司并购第六章 股权激励第七章 改制、重组与上市第八章 境外投资第九章 退出终止第十章 外商投资与外资并购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您在邮件里提到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对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23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股东在公司成立两年后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的情形,公司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即减资;如果公司拒不办理减资,则工商局有权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处罚,即处以虚假出资额的5%以上1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目前A公司应当首先要求钱先生补足出资,如果钱先生不能补足出资,则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减资,即将注册资本变更为实际出资额。至于未缴付出资的钱先生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对于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赵先生而言,钱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在投资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股东赵先生只能催告钱先生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因此遭受损失时向钱先生主张赔偿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钱先生未按照约定缴纳其出资导致其股权瑕疵,在A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时,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下,有权诉请法院追究钱先生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他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其未足额出资金额为限。此外,如果因为钱先生未出资导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钱先生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钱先生未出资行为构成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出资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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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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