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税务  作者:《税法2》编委会 编  页数:240  

内容概要

  《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税法(2)》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包括了历年试题规律分析、重点难点分析、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以及跨章节综合练习题、全真模拟试题,有较强的针对性,利于考生复习迎考,掌握重点和难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历年试题分析一、历年试题回顾与分析二、教材变化情况三、重点章节四、命题趋势第二部分 各章内容体系及强化练习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四章 印花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五章 房产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六章 车船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七章 契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本章内容解读重点、难点及历年考点典型例题解析同步强化练习题及答案第三部分 跨章节综合练习题一、综合性试题二、综合练习题第四部分 全真模拟试卷模拟试卷模拟试卷答案及分析

章节摘录

  (2)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3)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②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③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④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⑤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5)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6)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分部合同的,应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7)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6.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7.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报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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