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的域外经验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赵秉志、高铭暄、罗吉尔·胡德、 威廉·夏巴斯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简介

编者:赵秉志 合著者:高铭暄 (英国)罗吉尔·胡德 (加拿大)威廉·夏巴斯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暨国家教委“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入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国际刑法、外国刑法。

书籍目录

1.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2.国际法在废除和改革死刑中的作用3.影响美国死刑立法的因素:对死亡机器的修补4.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因素比较5.英国死刑的废除6.俄罗斯废除死刑的历史路径与现实对策7.日本死刑制度考察8.韩国死刑制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9.实质性死刑废除困于希望与绝望之间——韩国死刑问题分析10.印度的死刑一问题与视角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102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92%(94个国家)已完全废除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在普通法和军事法中的死刑。与1988年末的情况相比,这一比例显著提升,当时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2/3(52个国家中的35个)是针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其次,各国通过何种途径来废除死刑?1988年底以来,首批针对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或针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54个国家所采取的途径表明:其中51个国家(94%)已在2009年初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三个国家(智利、哈萨克斯坦和拉脱维亚)则仅废除了谋杀和其他普通犯罪的死刑。在这51个国家中有43个已从保留死刑国家直接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而非首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换言之,84%的国家直接从保留谋杀及其他“普通”犯罪的死刑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就那些首先立法废除死刑而后又将死刑废除引入宪法的国家而言,1988年以来,加入废除死刑运动并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超过半数也已经通过其各自的宪法(一般是通过与免受残忍和不人道的刑罚或待遇之生命权或自由权相关的条款)或通过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如匈牙利和南非)确保死刑不会被再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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