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543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全威、墨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注释法典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三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商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弓l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为了使读者能够及时充分了解我国立法的动态信息,凡是购买本书的读者,均可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您所购买的图书书名、购书用途、购书书店名、您的职业及意见或建议后,即可免费获得我社垫l2年全年(12辑)新法规汇编的电子版增值服务的网络下载密码,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首页的增值服务栏目使用。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10.27)
二、银 行
 (一)中央银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12.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1985.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2011.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2005.12.30)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5.26)
 (二)商业银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12.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11.11)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2006.11.24)
 ……
三、证券
四、期货
五、保险
六、票据
七、信托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百一十五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二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二百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第二百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二十八条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第二百三十条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第二百兰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兰十三条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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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是注释法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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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很好的工具书,有案例,权威!
  •   工具书。还行
  •   书有点破损,有点纠结
  •   办案实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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