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贸易法典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534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特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三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阁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 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门,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二、国内贸易
三、对外贸易
四、外商投资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溢价发行】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注释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票面金额代表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票面上的金额与发行价格往往是不相同的。根据发行价格与股票面额的关系,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允许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至于溢价到什么程度,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在争取发行成功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适当的价格。链接《公司法》第128条  第三十五条 【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注释只有在证券代销中才会出现发行失败。在证券包销中,证券公司将全部购入发行人的证券或售后剩余证券,因此不存在证券未售完的情况。  发行失败后,为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同时,证监会还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链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备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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