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陈刚 编  页数:488  

内容概要

  《比较民事诉讼法(2009-2011年合卷·总第8卷)》既是《比较民事诉讼法》总第八卷,也是近三年来的劳作结晶。内容包括综合研究、群体诉讼、证据制度、诉讼史话、民事司法改革等六个部分。

书籍目录

[综合研究] 让法律的阳光洒向中产阶层 日本权利保护保险制度的成立及发展 对贫困者的司法救济——《司法与无产阶级》读后散记 诉与主观权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评述 仲裁与准据法 [群体诉讼] 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之经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原点 德法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美德示范诉讼之比较研究 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 [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秘密保护与证明权 民事程序原则或诉讼模式论——主要以证据调查为视角 附条件的相关性之谜 [诉讼史话] 诉讼参加制度系谱考 [民事司法改革] 韩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听审责问程序及其改革 日本的外国律师制度及其发展 [讲座] 第一讲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意义及研究方法 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意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禁止请求的消费者团体适格 修正消费者契约法规定,适格的消费者团体可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禁止请求(第12条第1—4款)。这句话可以解释为适格消费者团体被赋予了特有的禁止请求权。所以,在以消费者团体特有的禁止请求权进行诉讼这一点上,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与德国关于团体诉讼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和判例的立场是一致的。 根据修正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第4款规定,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行使禁止请求权的、且有必要适格性的法人消费者团体欲成为适格消费者团体,还须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定。这种认定要件,与德国法中的注册要件相比,可能更加严格(修正消费契约法第13条第3—5款)。同注册制不同,采用认定制度使适格问题具有了相应的裁量余地,从而提高了适格团体的门槛。 虽然根据修正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第4款、第12条第1款以下之规定,非适格消费者团体不能提起禁止请求。但是就未经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的团体提起的诉讼,法院是以欠缺禁止请求权人的要件为由判决驳回请求,还是以不适格团体欠缺诉讼要件(当事者适格)为理由驳回起诉,对此,消费者契约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这一问题,德国法对于未经注册而起诉的情形,有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一是应当以缺乏诉讼实施权为由驳回起诉;二是以欠缺请求权要件为由驳回请求。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可能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三)适格消费者团体行使禁止请求权的方式 消费者契约法中的消费者团体诉讼规定,就适格消费者团体行使禁止请求权作了一定限制。例如,规定有关消费者团体或者第三者不能行使以损害相对方、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禁止请求权(修正契约法第12条第5款第1项);或者适格消费者团体通过诉讼(也包括调停、仲裁等)行使禁止请求权已获确定判决等(也包括确定判决之外,诉讼和解、仲裁裁决等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之后,其他适格消费者团体不得再对同一企业基于同一内容行使禁止请求权(同法第1条第5款第2项。但是,不予受理判决、以及依据第12条第5款第1项仅驳回滥用请求事实的确定判决除外[同项1—3])。不过,即使存在上述确定判决,如果提起禁止请求的理由是上述确定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后产生的,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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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2009-2011年合卷)(总第8卷)》内容包括综合研究、群体诉讼、证据制度、诉讼史话、民事司法改革等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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